(北京時間記者 王麗樂 報道)因材料不齊公司未給陳先生繳納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陳先生認爲中斷社保影響了其參與搖號的資格向公司索賠10萬元。4月2日,朝陽法院審理認爲陳先生參與搖號的資格受影響,不能直接證明陳先生的實體權益遭受實際損失,依法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庭現場(法院供圖)

陳先生訴稱,2013年8月14日陳先生入職北京星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德寶公司”)擔任技術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星德寶公司沒有爲陳先生繳納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社保,導致陳先生社保繳納記錄中斷,無法買車。2017年2月1日,陳先生因個人原因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星德寶公司辯稱,因爲陳先生入職時手續有問題,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沒有繳納,公司從2013年10月份開始爲其繳納社保。

後陳先生向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朝陽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陳先生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星德寶公司未爲陳先生繳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社保確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小客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規定了應連續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陳先生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關於陳先生主張的不能在北京搖號購買車輛的損失,陳先生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星德寶公司亦不予認可,法院不予採信。陳先生可通過其他行政途徑另行解決。

宣判後,原告表示服從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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