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16年接管东隧前9个月内,向前专营公司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3度发信,要求该公司结束其专营权前安排隧道内维修工作,对方却无动于衷,结果政府接收东隧后,由路政署出资完成修葺工程。律政司今代表政府入禀高等法院,指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中的责任,向公司索偿是次维修的成本。

律政司今代表政府入禀高等法院,向公司索偿是次维修的成本。 资料图片

入禀状指,原告路政署由律政司代表,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发通知要求对方负责隧道中沉管、铁路之间的连接处的修葺工程,以减低火灾或其他危险发生之风险。惟截至2016年8月7日,即政府从专营公司接收东隧当天,被告仍没有回应以上要求,最终由路政署承担其工程开支,政府故此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38(3)和(5)条,向被告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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