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昨天举行院会,经举手表决后,决定弹劾案采取「原则无记名,必要时记名」的方式...
监察院昨天举行院会,经举手表决后,决定弹劾案采取「原则无记名,必要时记名」的方式。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监察院昨天举行院会,讨论弹劾案是否改采记名投票,经举手表决后,决定采取「原则无记名,必要时记名」的方式。未来如果属于社会瞩目且具影响性的弹劾案,得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后,采取记名表决。

监察院弹劾投票原采无记名,外界并不清楚哪些监委支持或反对。蔡英文总统补提名的十一位新监委在今年初就任后,提出修改监察法施行细则,希望改采记名投票,以示负责。不过,有监委认为,有些监委原本出身公务系统,负责审核的弹劾案件,往往是旧识与老同事,如果改为具名,不论支持或反对,反而带来人情压力。

监委连续几个月在全院谈话会中讨论,双方大致同意对方主张不无道理,剩下的是记名与无记名,何者为原则,何者为例外。「原则记名派」由蔡总统提名的监委蔡崇义提案连署,「原则无记名派」则由前总统马英九提名的监委陈庆财提案连署。

昨天监察院会后,秘书长傅孟融转述,经举手表决,陈庆财案获十四票,蔡崇义案获十三票。

傅孟融指出,监察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新条文为:「弹劾案审查会投票时,应有审查委员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员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以投票委员过半数同意成立决定之。但弹劾案属社会瞩目且具影响性者,得经审查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以记名投票表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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