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中的審批手續,你知道嗎?

在進行土地徵收時,由於被徵收的是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是需要經歷審批手續的。但在實踐中,為了加快徵收進程,許多徵收方會利用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這一特點,不進行土地徵收審批,或是審批程序不合法。因此,作為被徵收人應當了解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審判程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從保護農業生產的角度,對農用地專門設置的一個控制土地用途的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等來具體劃分。

同時,農用地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二,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第三,佔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因此,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被徵收人的農田被徵收,應當特別注意。

二、土地徵收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有的耕地。」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基本農田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基本農田時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第二,基本農田時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第三,基本農田依法徵收劃定後,任何人不得非法佔用。

因此,土地徵收審批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徵收時,根據被徵收土地的不同類型,需要進行不同的審批手續。被徵收人應當注意土地徵收公告,查看其是否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機關進行的審批。例如,如果被徵收土地是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則批准機關應當是國務院,如果是省級人民政府則明顯是不合法的。

以上即為小編整理的在土地徵收過程中重要的審批項目,被徵收人在遭遇土地徵收時,應當仔細查看徵收公告。避免出現徵收方不進行土地徵收審批,或是審批程序不合法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情況的出現,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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