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二)《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號) 四、條件 (一)申請條件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 (二)申請人須提交的材料 1、《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見附表3); 2、當年首次申請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及相關經營利用者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3、證明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執法查沒物品處理文書、購銷發票、個體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4、提交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協議複印件,或提交有關其實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實施對象、種類、數量或年度計劃、地點、價格、利用方式、責任人等; 5、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活體的,須提交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在資源允許利用的範圍內。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二)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複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免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自2013年8月1日期起,取消該行政事業性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周一-周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點擊查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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