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主角名字叫席貴軍,2019年2月,又因為敲詐勒索罪,被當地法院判處14年徒刑。

最先是2002年,席貴軍因為搶劫罪被判刑11年,在錫林浩特監獄服刑,期間自由進出監獄不說,還交通肇事致死一人,娛樂場所重傷一人,就這樣,仍然獲得減刑4年6個月,2007年就出獄了。

從以上基本情況看,席貴軍不是什麼有錢人,否則不至於淪落到要搶劫與敲詐勒索,再從其兩次被抓被判刑的情況來看,他本人也應該沒有什麼社會地位,背後的保護傘能量有限,至少無法影響到公安與法院。

一個混混而已,既沒錢,也沒啥背景,又不是大老闆,為何他在錫林浩特監獄能如魚得水,自由進出不說,還能獲得最大限度的減刑?整整16名獄警牽涉其中,處理的結果卻是追溯期已過,不予追溯,這不令人奇怪麼?

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席貴軍有直系親戚在監獄當官,或在司法局有直系親戚,或他就是某監獄長、某司法局長的小舅子啥的,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席貴軍一犯法就該抓抓,該判判,但到了監獄卻能量飆升,成為了小霸王,因為他親戚的影響力僅限於監獄系統這個小天地,那16名獄警中的15名,很可能大家都沒有收他一分錢,因為領導的原因,不得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這也能解釋席貴軍為何可以減刑減得如此酣暢淋漓的原因。


瀉藥,

大致看了簡述,作為一個差點幹了警察的,到現在還跟公檢法系統都打交道的人來說,題中所說的事兒,你或者是可靠的人經歷過嗎?看我一一道來:

開單間?以我對公檢法的瞭解,本人在看守所實習一年的經歷來看:單間純屬扯淡!看影視劇多了吧?單間?做夢去吧!據我所知,看守所裏違反監規的,嚴重的(打架而且還傷人的,找個空號扔進去,最多一天。還有指定人員全天監視,再嚴重的,就直接砸腳鐐送監獄了。)話說,空號真心不多的。殺人犯基本是一個號子(監室)裏只允許有一個,旺季的時候可能就有二個。旺季?這話不正確哦,犯罪或者說發案率吧,有規律性或者說有季節性的。

監獄罪犯挖洞,還任意出入?你以為拍電影呢?監獄比看守所都嚴格的,單間?你想多了!都是兩層甚至三層的多人鋪,單間只有禁閉室了,那地方就是一句話能概括的:喫喝拉撒睡都在那個伸不展,站不直的小空間。如果真挖了洞還任意出入,那隻能說明當地的司法系統(獄警)已經爛透了!


看到標題的時候,我還以為是墨西哥或者義大利的新聞。沒想到是咱們中國的?


「因已過訴訟時效,未追究刑事責任」,太可惜了,《刑法》可以修改一下了


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這很正常,不光監獄,社會上也一樣,處處都有潛規則!


在以前會發生 也不奇怪。但是在如今是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我覺得從三個角度來看吧:

首先是監獄實際情況。報道所說的時間是2002年,也就是17年前。百度一下2002年司法部關於監所管理的新聞

司法部作出部署:深化「嚴打」整治確保監所安全。會議結合實際對確保監所安全穩定作出部署,要求各地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化「嚴打」整治鬥爭;二是加強監所外圍警戒和周邊環境治理,切斷犯罪分子內外勾結作案的途徑;三是開展清監清所統一行動,嚴厲查禁各種違禁物品,消除在押罪犯、勞教人員脫逃和作案的工具和條件;四是進一步整頓外役、外宿和零散勞動,防止罪犯、勞教人員從這三種勞動現場脫逃或到社會上作案;五是狠抓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上面是法制日報在2002年的一則新聞,其實第四點進一步整頓外役、外宿罪犯逃脫到社會上作案,其中外役和外宿罪犯是當時依然存在的一種正常現象,也就是說當時是有獄外農業勞動的,尤其是內蒙古地區,種養殖業依然是勞動的主要項目,在當時,罪犯出現在大街上,在監獄所在地周邊而言是再正常不過的情況。同時,當時的監獄管理用混亂一詞來形容可以說毫不為過,財政補貼不足,警察發工資都要東挪西借的,收入低,地位低,職業認同感差,整體素質也不高,我經常聽老警察說的一個故事就是一名警察聽信了罪犯的承諾,竟然辭去公職跟著下海,結果最後還是回到單位勉強做了工人,靠山喫山靠海喫海的思維模式普遍存在於當時的隊伍當中。

其次是現在強化國家情況。鑒於當時監獄的實際情況,當時沒有深挖或是處理不足也是符合當時的社會背景的。而現在雖已年過17載,依然重新挖出來再處理,也是符合現在的社會背景的,看到這樣的結果,應該感到開心和滿足啊,不是不到,時候未到,該來的還是會來,我們生活在這樣的時代裏,應該感覺開心快樂。至於過了追溯期的問題,合理合法,經常看到打大老虎的通告,第一句就是18大後仍不收手,也就是表明了一個態度,之前的就讓它過去吧,不然的話就沒完沒了了。

最後是媒體的情況 。新京報可謂是大家都懂的垃圾媒體了,通篇充滿了獵奇小說的味道,無非就是以標題吸引眼球,提高流量。

剛剛在某綿羊音歌星中被官媒打臉,又繼續是71節日中怒發上文。用句比較流行的話就是政治意識不強,站位不高,坐等繼續打臉


我查了下監獄所在地,錫林郭勒盟是內蒙古自治區的三個盟之一,是多民族集聚區,常住人口一百來玩萬。時間是發生是2002年,迄今17年。

之所以強調地點和時間,抓住這兩點,才能更好的理解事件的發生的因果關係。

我剛入職的時候,有前輩和我說,以前(九幾年,具體時間沒考證)會讓表現好的犯人出去幫忙買宵夜,這在我們聽來覺得是天方夜譚。

就像我們現在和新警察說,08年的時候表現好的犯人還可以在監獄內自由流動。現在即便在獄內出監門就得呼叫批准,要兩名民警押送,新警聽來,也會覺得是不可思議。

監獄體制改革以後,監獄的管理越來越規範,越來越嚴格。因此,現在看這則新聞,即便是監獄工作者,也覺得這是天方夜譚。

但是,在當時,在當地,個別罪犯夜不歸宿,遊盪在外面,不算是特別出格的事情,或許是一種監管常態。換現在,在全方位攝像頭監控下,在問責常態下,沒有任何人敢帽這風險,罪犯沒這麼大能量,能讓近二十明名警察冒警服換囚服的風險,給你開方便之門。而且是讓罪犯在外逍遙,在自己不可控的能力範圍。

所以我只能暗自揣測,當時當地的監獄監管常態就是渙散和混亂的,當渙散和混亂是一種常態時,民警就會遵從於利益和習慣。制度和政策的執行力,越到邊遠地區,傳導速度和效率會越減緩。

個人觀點。


希望大家有點時間觀念別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還有其實監獄辦事的都是小卒子,誰打的招呼?誰纔是真正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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