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大學生、同事間的敬酒文化


謝邀,酒桌文化包括以下功能:1、熟人社交上的一般人際往來,是指同學親戚好友之間的娛興節目;2、生人社交上的熟悉渠道,是指工作上或是請託過程的必要步驟,帶有相對清晰的目的性;3、單純的儀式,主要是形式上的意義。三者可以有交疊,例如託了不是太熟悉的朋友辦事的答謝,又如完成某個項目之後的同僚慶功宴等等。

關於酒精對人際關係的潤滑作用,這裡就不提了,每人都有切身體驗。中國的酒桌文化之所以特殊,和儒家的"禮"是分不開的。通俗的說,別管什麼樣的酒席,飲酒的量、程序、目的、意義都在指向尊卑高下,也就是等級秩序。

先是安排坐次,誰坐首席誰作陪,然後誰先"開杯",誰先敬酒,誰先致辭,誰先起筷,先吃什麼菜,誰給誰倒酒,倒多少,怎麼倒,何時酬答,如何致謝,如何進行下一輪(巡),下一輪(巡)有哪些新花樣,什麼時候可以"自由發揮",自由到什麼程度,先敬誰,後敬誰,力拚誰,保護誰,怎麼喝,喝多少,吃差不多了怎麼辦,不勝酒力時怎麼辦,誰可以如廁,誰可以告退,誰可以替喝,怎麼替,什麼時候結束,誰發話,誰最後"收杯",怎麼收,包括賓主如何離席,怎麼回家……都有固定程序和各種規矩,亂了主次壞了規矩便要受罰,從這種儀式中,每人都強化認同了自己在群體中的地位以及與之相匹配的受尊重(歡迎)程度。有時候,參與者之間的地位差距不是那麼顯著,存在浮動空間,酒桌上就會出現博弈,可以是遊戲、酒令、聯詩作對,也可以是鬥嘴、拼酒、對罵甚至拔刀相向。

面子上,酒宴是儀式化的娛樂慶典。

里子上,酒宴是尊嚴和地位的載體和博弈平台。

總之,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切都是大一統金字塔文化生態的一個具體場景體現。

最後無非是權力、支配、虐待、自虐、表忠心等


大學生還是小孩,救救孩子。

狗比的文化,敬酒個鬼,逼酒好吧。

酒局,飯局,戰局,本質上是一樣的 ,為名,為利,為情,為色,不過如此。

這都不懂,好好學習去。


為啥要喝酒,喝酒就是為了固有關係的強化。領導和下屬之間的上下級關係,合作夥伴間的合作之情,兄弟之間的兄弟之前。從心理學角度來講,喝酒容易暴露自己,讓人家看到自己的缺點或弱點,人家才會覺得你真實可信,從而產生親近感,將要達到的關係會跟進一步。如果純粹是同輩之間,該咋樣就咋樣,做最真實的自己,不要為了敬酒而敬酒,避免矯枉過正。


沒什麼 很無聊 醜態百出 再有就是糟蹋酒了


敬酒文化,是社會或群體文化及人性的突出提現,更直接更清晰地反應了一個時代或一個群體的本性。

不同時代不同群體,有不同的敬酒文化,孰好孰壞,一目了然。


你看不看它就在那裡。

這玩意批判了多少年了,還是這樣。

懶得看。


近年來的酒後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後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後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責」的歸責原則

可分為兩種:其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其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瀉藥。起碼在中國以外臭名昭著。


前幾天剛參加了公司聚餐,那叫一個尷尬,全程尬,關鍵我一到這種場合腦子就特別不好使,禮貌禮儀方面都不到位,以後還是少參加的好,省的得罪人


敬酒本意上是增強宴席氣氛,活躍雙方(或者多方)感情,適當的敬酒也不是壞事,想像一下一桌人喝酒互相都悶頭自己倒自己喝的場面么,我覺得挺喜感。。。

所以糟不糟粕先不論,關鍵是這個玩意它各地規矩差別太大,而且相當複雜,而且有些地區規矩比較雞賊,敬你酒他不喝這太過分了,所以我建議針對敬酒出個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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