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人事辭職,人事不讓走,請問我可以直接走嗎?
hr說公司規定不管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都是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不按勞動法的來,我現在有錄音,也有考勤表,我上夠三天可以直接去勞動局舉報她嗎
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未規定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批准不批准。你可以依單位拖欠工資為由向當地政府勞動部門投訴,不過仲裁耗費時間,只有三天的工資,你要考慮時間成本,投訴沒有結果,就麻煩了。
題主咋解決的,我這是主管不讓走,讓到月底了,但是我一天都不想待了
你做得是正確的,去吧!做自己想做的事,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按照規定你是可以直接走的
瀉藥。
HR是拖欠了你工資了么?
沒有的話就直接走了吧
有的話就勞動仲裁吧
可以啊。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提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
可以,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了,不要怕,捍衛自己的權利
沒人攔著你不讓走,只不過可能違約承擔責任而已
我也是三天不給走人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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