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8年了,一直做銷售和銷售管理工作,做的還行,業績不錯!可是現在孩子4個月,馬上產假結束了,農村婆婆帶不好娃,自己還是純母乳餵養,去公司上班,距離家裡很遠不方便,路上浪費時間,重要的問題是,公司受疫情影響,人員大量離職,業務難做,商業模式也沒有,領導不負責任,提成一直沒發,我休產假也沒發工資,說是到時候生育津貼給我啥的!如果我再去上班沒有啥發展不說,因為沒人,還會讓你干很多的活!所以現在哺乳期,我可以選擇主動離職嗎?在家把娃帶到半歲,再去找份工作合適嗎?


自己主動離職任何時候都可以,但是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1653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於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生育津貼可以趕緊申報,有生育津貼的話產假期間是不發工資的,二選一。

政策上來說,公司是不可以解僱哺乳期婦女的,但是如果你主動離職的話,可能也沒有額外補償,只有原來該發的拿拿到手。

但是娃半歲時再去另找工作的話,可能會增加一些難度,公司招人時對哺乳期婦女肯定也會有顧慮。加上現在疫情過後就業大環境也不佳。可能以前你在工作上業績時比較突出的,但是寶寶還小的時候必然會分心一些,娃一歲以前你會比較辛苦。

我覺得可以考慮一下家裡的情況向公司申請延長一下產假吧,之後還是看公司情況,如果能有一些照顧,保障哺乳假利益的話可以先拖一段時間,等寶寶再長大些。實在情況很不好的話也只能離職。


可以啊,主動離職沒有時間限制,受限制的是辭退


你可以具體了解一下你們公司的孕產假和哺乳假的制度。然後根據制度,把該拿的錢都拿回來。

另外,產假和生育津貼是只發一個的。現在四個月了,早就可以報銷生育津貼了,這部分錢也不少。


當然可以了,公司巴不得呢,不用承擔風險,還不需要額外照顧你,減少工作量


應該是可以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