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大部分是為了房子的那點事!

如今的房子變成了一種政策性商品。買的人限購,賣的人交稅。為此,一些市民為了滿足購房條件或者規避稅費而選擇鋌而走險地「假離婚」,尤其在大城市,甚至出現了轟轟烈烈的「離婚潮」!

從律師角度來看,假離婚的風險實在太大!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假離=真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是第二款同時又明確: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表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人身關係部分不能反悔,離了就是離了。但財產分割部分,如果反悔了,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內容。

不過,這個權利有兩個前提條件:

①必須在協議離婚後一年以內;②必須證明訂立協議的時候存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形。

協議給對方的財產是無法要求重新分割的。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就有了法律效力,不能反悔,至少人身關係部分是不能反悔!而且婚前財產的歸屬不是一成不變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的確是歸個人的,但是並不是永遠歸個人的。如果你送給了甲,那就是甲的,如果你賣給了乙,那就是乙的。這個財產到底歸誰所有,要看財產變動的情況。

另外,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會約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民政局也會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離婚後拒絕復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也就發生效力,在此情況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後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會因對方的百般阻撓而變得難上加難。

假離婚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雙方在辦理「假離婚」後復婚,由於夫妻雙方又處於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之中,之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的接續而喪失效力,一旦雙方再離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來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應歸於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雙方只能在再次離婚時另行約定,若約定不成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假離婚」的判定並不容易,即便能夠認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也很難對得了便宜的一方予以懲戒。被「假離婚」套路了之後,就只能寄希望於「良心的譴責」、「人的道德是完美的」這種假設,假設當然是美好的,可我們實際辦案中出現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證實這種假設基本是不成立的!

在此,我想奉勸那些為了購房想要假離婚的夫妻們:「假離」有風險,離前要三思。與其挖空心思想著鑽法律漏洞,不如踏踏實實賺錢、穩穩噹噹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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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是要個假離婚證,還是假離婚了。

有為了通過銀行貨款辦假離婚證的。

但是要辦真離婚證你就要小心了,不管是多貴的房子都不能拿兩個人的婚姻去賭啊。

人性經不過考驗的。


小心假戲真作


不是呀假離婚不是真的去登記離婚,只是做一個離婚證明給銀行騙貸款,證明目前個人沒有固定資產沒有房子。不是真的拉你去民政局離婚呀。假離婚是沒有登記信息和檔案的。


為了小孩上學買學區房會,其他情況應該不會。


在咱們國家,是不存在假離婚的,出於任何目的的「假離婚」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風險行為,告誡大家不要為了一時利益而拿婚姻做賭注,那樣在捨棄婚姻家庭的同時,也放棄了自身的權益保障。


找人辦假證一樣的,不用真的去民政局辦


會,很多這樣做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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