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权人15年申请专利1,其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A+Z,其中Z为特征部分,然后18年申请专利2,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B+Z,其中Z仍然为特征部分,且专利1和2属同一技术领域,两个专利的Z部分是属于同一技术特征,但专利2能解决专利1无法解决的问题,请问若在诉讼中若有人采用专利1来作为无效专利2的依据,是否可行?


谢邀,如果都是实用新型的话,都授权的可能性应该比较大,我们现在撰写都不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了,审查员也不会因为这个下补正。

拿其中一个无效另一个可行是可行,如果被无效的是实用新型的话,被无效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无效的是发明的话,可以结合多篇对比文件评价其不具备创造性,方案相同的话,发明被无效会相对容易一些。


现有多个技术特征在结合以后,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且这个效果不是几个技术特征本身的效果叠加能够获得的,那么这个结合是有创造性的,符合授权要求。

题主举的例子,如果B不是现有技术,B+Z有创造性。如果B是现有技术,而B+Z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这一问题是B本身效果或者Z本身效果叠加不出来的,则B+Z也有创造性。

单独用A+Z来作证据去无效B+Z,比较难。


简单来说,就是直接把Z遮掉。

A能无效B,专利1就能无效专利2。


首先,不必纠结于特征A、B、Z是前序部分还是特征部分,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独权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均具有限定作用。

判断专利2能否授予专利权或者能否被无效,还是按照创造性三步法进行判断。若以专利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那么特征B为区别特征,按题主的意思专利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被专利1公开。因此,仅以专利1是不能影响专利2的创造性的。此处,应当考虑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特征B,或者特征B是否为公知常识。


专利2能解决专利1的部分,这就是专利的创造性与实用性,要是用专利1来无效专利2可能有些困难!


就这一句话:专利2能解决专利1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这个能力是因为特征B和Z共同带来的或者是由B单独带来的,那毫无疑问,在前申请1是评述不了专利2的创造性的。无效诉讼中,专利1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就不够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你提供的信息,无法进一步判断。


若专利2能解决专利1解决不了的问题,那么相对专利1还是有可能有创造性的。就怕使用专利1和其它包含B的文献组合来影响专利2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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