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專利權人15年申請專利1,其獨立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為A+Z,其中Z為特徵部分,然後18年申請專利2,獨立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為B+Z,其中Z仍然為特徵部分,且專利1和2屬同一技術領域,兩個專利的Z部分是屬於同一技術特徵,但專利2能解決專利1無法解決的問題,請問若在訴訟中若有人採用專利1來作為無效專利2的依據,是否可行?


謝邀,如果都是實用新型的話,都授權的可能性應該比較大,我們現在撰寫都不區分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了,審查員也不會因為這個下補正。

拿其中一個無效另一個可行是可行,如果被無效的是實用新型的話,被無效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無效的是發明的話,可以結合多篇對比文件評價其不具備創造性,方案相同的話,發明被無效會相對容易一些。


現有多個技術特徵在結合以後,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且這個效果不是幾個技術特徵本身的效果疊加能夠獲得的,那麼這個結合是有創造性的,符合授權要求。

題主舉的例子,如果B不是現有技術,B+Z有創造性。如果B是現有技術,而B+Z解決了新的技術問題,這一問題是B本身效果或者Z本身效果疊加不出來的,則B+Z也有創造性。

單獨用A+Z來作證據去無效B+Z,比較難。


簡單來說,就是直接把Z遮掉。

A能無效B,專利1就能無效專利2。


首先,不必糾結於特徵A、B、Z是前序部分還是特徵部分,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獨權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均具有限定作用。

判斷專利2能否授予專利權或者能否被無效,還是按照創造性三步法進行判斷。若以專利1為最接近現有技術,那麼特徵B為區別特徵,按題主的意思專利2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也沒有被專利1公開。因此,僅以專利1是不能影響專利2的創造性的。此處,應當考慮其他對比文件是否公開特徵B,或者特徵B是否為公知常識。


專利2能解決專利1的部分,這就是專利的創造性與實用性,要是用專利1來無效專利2可能有些困難!


就這一句話:專利2能解決專利1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如果這個能力是因為特徵B和Z共同帶來的或者是由B單獨帶來的,那毫無疑問,在前申請1是評述不了專利2的創造性的。無效訴訟中,專利1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就不夠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你提供的信息,無法進一步判斷。


若專利2能解決專利1解決不了的問題,那麼相對專利1還是有可能有創造性的。就怕使用專利1和其它包含B的文獻組合來影響專利2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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