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份發生交通事故,鎖骨粉碎性骨折。要到法院起訴對方,現在鋼板還沒有拆除,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4.2 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表面意思理解,是需要在醫療終結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比如需要拆除的內固定要在拆除後)

反過來,只要做了傷殘等級鑒定,就視為醫療終結,後續發生的各種費用對方不再承擔(比如當事人放棄體內內固定物取出)


內固定物的存在不影響傷殘等級結論的情況下,是可以帶著內固定物鑒定傷殘等級的,同時還可以主張後續治療費用。

對於內固定物存在會影響傷殘等級結論的情況,雖然原則上條款要求取出內固定物後才能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傷者放棄後續取出內固定物的治療費用,法院及對方當事人同意按現有情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也可以帶著內固定物鑒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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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出鋼板後再做鑒定,且一定要告知各方當事人!


你現在出院了沒有,出院了就可以去做了。

後續取鋼板的錢,鑒定意見會以後續治療費體現出來。


可以,認為後期能癒合,或者完全癒合後就可以做。因為是交通事故 最好是有律師事務所協助你。


按著評殘要求,需要治療終結以後才能評審。骨折鋼板還在體內,等恢復好了以後還需要拆除鋼板,所以現在治療還未終結,不能參與評殘。除非你們當地有相應政策


有鋼板可以做傷鑒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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