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遷哪裡,有以下幾種情形:

1、遷回原籍

離婚後,女方戶口可以遷出結婚前的戶籍所在地即遷回娘家,《戶口登記條例》對離婚戶口遷移作了相關規定,公民可以根據當地戶籍的有關規定,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就可以回遷回結婚前的戶籍所在地。

2、重新立戶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通常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作為條件,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才能辦理。在我國,離婚方式會對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產生影響。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應地,法律也規定了不同地戶口遷移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3、再婚後再遷

離婚後再婚,需要遷移戶口的,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需要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一般是轄區派出所)諮詢,了解戶口遷入申請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然後提出戶口遷入申請。4、不遷出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我國法律目前對這方面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複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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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就搞笑了 為什麼離婚後一定是女方戶口遷出?就沒有凈身出戶的南方嗎?


這都啥問題啊,怎麼會邀請我??

離婚後,女方戶口肯定遷回娘家啊,或者她遷回她房子所在地唄。

難道她還想把戶口留在在男方家,萬一將來男方家拆遷啥的 ,她還能分一杯羹?


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然後更改就可以了


牽走,分清楚,不以後少有交集為妙


諮詢當地戶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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