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結合你的問題,這裡有幾個重點,第一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時候可以闖紅燈,也就是他的闖紅燈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會處罰喫罰單。

第二,但要確保安全,這裡確保安全怎麼做,其實很難用實際標準去解釋。我的理解是,車輛在闖紅燈的時候你應當減速慢行,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要看到你,然後等到正常行駛車輛減速、停車讓你之後,或者有足夠距離可以採取避讓、制動措施的情況下,你就可以通過。你不能突然闖紅燈衝出,如果對方無法發現你,或者你的出現對於對方來說太突然,沒有足夠距離採取措施的話,那麼肯定屬於沒有確保安全的行為。

作為普通車輛,看到特種車輛準備通過的時候,在你可見範圍內都要做到停車讓行,如果已經進入你路線範圍,你有做出避讓或者制動的空間你卻沒有做的話,就是你沒有讓行。

因此,這個標準很多情況下要跟女實際案子具體分析。


題主的潛臺詞應該是「我在按照交通規則的情況下與這些車發生車禍」……但如果按照交通規則,你需要避讓。。

救護車闖紅燈免責,必須準守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法律給予救護車在運送病人的途中闖紅燈的特權,本意是為拯救生命,因為,對於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搶先一秒有可能就贏得一線生機。然而,因救護車闖紅燈發生的交通事故也並不少見,拯救生命的同時卻可能傷害了另一條無辜的生命。

圖片來自網路

究其原因,是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嚴謹,給了事故雙方「各自解讀」的空間。救護車雖然有特權,但如果不在遵守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就很容易導致車禍發生。

救護車使用道路優先權的三個前提,一個都不能少。

1、救護車只有在執行緊急任務時,而不是每一次接送患者都可以闖紅燈。

2、必須確保安全,這個沒有客觀標準,僅靠司機的主觀判斷,這點是需要法律修正完善的。理當有一個標準操作規程,駛入入路口應減速並進行觀察,在確認周邊車輛行人都注意到救護車準備橫穿馬路的情況下,才快速通過,纔是謹慎的做法。如果沒有標準可循,把「確保安全」只寄託於司機主觀判斷上,實在不靠譜。

3、使用警報器,救護車不開警報器的情況下闖紅燈,車輛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預警。這種情況下,怎麼能做到及時避讓?

對於警報器的開啟,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須」。這意味著不拉警報闖紅燈,儘管極具危險性,卻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為依據,認定救護車未鳴報警器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這樣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難怪許多人難以接受。

綜上可見,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救護車闖紅燈這三個前提,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但優先通行權絕不該成為毫無約束的特權。


法條原文列在下面,特別注意加粗的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這時候,被撞的會因為沒有避讓而擔責

具體不清楚,可能會是全責


法律規定特種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消防車上也有燈,還有提示的聲音。

這個警示級別應該比路口紅燈要高。


特種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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