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制度的目的是給予被監護人更多的保護,使其享受到普通人能享受權利。因為客觀因素,監護人會替被監護人行使一些權利,但是違背被監護人的利益的話是違法的。所以,肯定是有,但是很多時候他自己實現不了,需要幫助。


提問過於模糊,什麼叫「正常」的權利和義務?

精神殘疾的分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分 1分 2分

職業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精神殘疾標準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

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一、依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部分

1、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特指法律利益),如接受贈與、獎勵等等;

2、其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內的行為有效:比如打醬油、買袋鹽;

3、超出其行為能力範圍外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


這要看患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跳跳廣場舞,接受救濟,精神能力範圍內


貳級精神殘疾監護人有沒有補助!


首先,有幾個概念需要澄清一下,一個是「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另一個是「限制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最新頒布的《民法總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患精神病並不會導致其失去民事權利能力(即「資格」),受到影響的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即「獨立」行使自己權利的能力或者說是資格,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獨立行使不代表其喪失了相應的資格),故法律規定給其指定了相應的監護人,由監護人「輔助」其正確、合理地行使其權利,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精神病患者從始至終都未喪失自身的權利。

其次,精神病人不一定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可以獨立地行使與其智力相當的民事權利。此外,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發病時,亦可獨立行使民事權利。

最後,分享一個小經驗,如果能把問題的概念搞清,其實問題就已經解決了一大半了。


有,但是會限制部分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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