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另一個角度:追究代言人的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去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代言廣告問題、起訴平台時順帶起訴代言人。

這麼做不是真的為了讓代言人給我們代償,他也代償不起。

最終的目的還是通過施壓迫使代言人發聲,逼迫平台做出反應,畢竟代言人的流量和關注度遠高於出借人群。


明星代言真的沒有一點責任嗎?

即使是在P2P領域,翻車的明星也不少了。王寶強代言的團貸網、杜海濤代言的網利寶······相關案例兩隻手都數不過來!

投資者中有不少人是相信明星的代言才投資平台的。現在,明星代言費賺得盆滿缽滿,平台把資金風險轉嫁給了投資人,現在只剩下投資者的血汗錢面臨血本無歸的局面。

不少投資者拉橫幅維權,但作用微乎其微的。

於是,很多投資者萌生了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的念頭,希望讓明星發聲幫助維權,甚至是讓明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我們能追究代言人的責任嗎?

出於對消費者保護、市場亂象整治需要,國家對《廣告法》進行了修訂,對明星代言進行了有限的約束。明星代言P2P產品「暴雷」可能因此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五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使得消費者有了向廣告代言人追償的渠道,以前的極端亂象不再存在了,甚至連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些媒體、電視台等廣告渠道)都有被處罰的可能。

針對胡亂代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代言人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因虛假廣告問題被處罰的代言人三年內不得再當代言人!

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受到的服務與宣傳不一致而損傷了自身利益,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追責代言人

回到玖富事件中,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想要代言人償還投資者血汗錢,依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代言廣告存在虛假內容;

2、代言人在代言時對於平台償還能力不足、將要暴雷的事實是明知的;3、代言人自己未使用過P2P平台,而對平台進行推薦、證明。

投資人想要完成這些證明很難,只能將追責代言人作為一種嘗試。一來,法律法規對於代言人的審查義務並未作明確和細緻地規定,二來,是否用過網貸平台APP只有代言人自己清楚。

但是,個人認為,如果《廣告法》已經規定了明星的先行體驗義務,那麼對於自己使用過該產品或服務,應該是屬於代言人的舉證義務。

投資人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局、人民法院等機構合法的提出自己的訴求。這一點,對所有平台,所有代言人都適用。

我的公眾號:人間富貴發


我感覺我們應該建個微信群,我們有到賬的,在群里發下,這樣也好知道這個玖富是不是真的在安排回款呀


我的9月12號到期的 沒有回款才來網上搜索答案,一直都不知道這個事情,後面還有幾筆未到期,現在知道玖富出現回款問題了 好害怕,全部身家都在裡面了,怎麼辦,你們有群嗎?


只有等,你可以打電話給客服電話問問


我看了看每天的出借從8月份開始出借的金額是原來的7.8分之一,也就是說原來一天的量現在7.8天完成。兌現慢是不是跟這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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