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第一,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拘役、管制或者緩刑,這個時候後續會有取保候審的程序。

第二,證據不足,警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事實。

第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辦理釋放手續,把人從看守所釋放出來。

但是,案件並不是到此結束,訴訟程序還是要繼續。犯罪嫌疑人需要簽署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然後在法定的地點執行強制措施,不會被羈押,但是通訊、行動會受到一些限制。

你從看守所出來之後,簽了啥文書沒有?


你這個案件羈押37天,說明公安機關認為是犯罪,但檢察院認為沒達到批准逮捕的條件。正常應該給你辦理取保候審,如果沒有給你辦理取保候審,你這個案子有可能會不了了之。具體要看你什麼案件,檢察院不批捕的理由,是證據不足還是法律適用有爭議。


建議還是到檢察院或者辦案機關問清楚好一些,沒有批捕,一種是不構成刑事犯罪,免於訴。一種有可能是公安機關可能提交的證據不足,需要重新補充偵查。


感謝國家吧,去年國家針對對審前羈押率一直較高的問題,要求全國檢查機關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積落實認罪處罰從寬制度,對輕型犯罪、過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案件,積極推行【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刑事訴訟新格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0天是公安偵查時間;

7天是公安提交檢察院,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時間,37天放出來檢察院不批捕已經釋放可能原因

1.警方認為無罪直接釋放。

2.給你的單子是取保候審單,這個需要交押金,並且單子上會說明檢察院未批捕原因。

最好諮詢辦案民警,民警可以告訴你案件到哪一步和你目前的狀況。


這說明警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有犯罪行為,法院沒有下達逮捕命令,警方應立刻將你釋放,你自由了!


這樣給你解析一下:刑事案件的逮捕權在檢察院,現在把你釋放,說明該案件的證據不足。我之前也辦理過不批准逮捕釋放的案件。


一般公安機關偵查三十天,需要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天時間做出決定,所以你在看守所37天,表示最後一天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需要將你釋放。之後一般會有取保候審措施,表示公安要繼續偵查。或者對你終止調查之類的,肯定會有個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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