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是團夥作案,團夥中肯定有組織者,這個人極大可能還組織過其他團夥作案或單獨做過其他案件,需要時間查清楚,而其他無另案人員判決後送監獄,有另案者繼續留所偵查。

還有一種情況,團夥中有成員餘刑長,必須送監獄,有成員餘刑短,一般就留所執行。


同案不同罪,刑期不同,判決後餘刑在三個月內的留所服刑,餘刑在三個月上的送到監獄服刑。


判處拘役的,一律在看守所服刑。

判處有期徒刑的,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一個月以內將罪犯投送監獄服刑。

判處有期徒刑,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的複核,直到執行死刑。

判處死緩、無期的也是投送到監獄服刑。

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指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或逮捕),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後執行有期徒刑的送往監獄服刑,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在看守所執行,有的刑期短的就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了。


因為還沒審完,有些人交代了,有些人還有其他案子在身


根據剩餘刑期不同,判後去向不同。

剩餘刑期不超過6個月的,都在看守所裏,不送監獄。剩餘刑期在六個月以上的,轉送至戶籍所在地監獄服刑。

剩餘刑期=判決刑期—羈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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