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謝謝熱心的知友修改了我原本不恰當的提問方式。我原先用了「憑什麼」,聽起來分明在質問,在此給知友們,特別是法庭相關職業的知友們道歉了。

2018年冬季日劇《BG》的第二集講了一個人權派法官遭受原告家屬報復的故事。他對罪犯的從輕判決導致原告在擔心遭到罪犯再次攻擊的恐慌中患上抑鬱症,最終自殺。一個家屬質問法官:你這樣的人憑什麼審判別人?然而實際上,這個法官一直保持著深居簡出、謹言慎行的生活方式、甚至以同樣嚴格的為人標準要求自己的妻子,過著數十年如一日的壓抑生活。他的工作外時間沒有消遣,只有書房案几上無盡的卷宗。這樣堪稱楷模的法官卻也不得不被人怨恨,讓我感嘆法官著實是一個難做的職業。但同時,受害者家屬那句話也自然留在我心頭,催使我提出了這個問題。

我看了知友們的回答。有知友說法官正如人大代表一樣,是公權力的代執行者。那麼,

1.為什麼法官背後的國家有權力審判個人,甚至決定個人的生死?

2.儘管法官只是一個公權力的委託人,他同時也是一個自然人,是人就難免有犯錯的時候,在面臨某些重大的、關乎個人生死的疑難案件時,由少數幾個主審法官主導判決結果的現有體制真的合適嗎?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呢?


看到有人推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過我個人覺得這本更加好,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從前人類時代到法國大革命》,全面解釋了世界範圍內 政府、法律、民主等事物的來龍去脈。
法官得以審判別人的資格源於憲法對法院審判權的授權。更準確的說,法官沒有審判他人的權力,而是在個案中代表法院來行使獨屬於它的審判權。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法庭上法官入庭需要全體起立的原因,我們起立並不是為了表達對法官個人的敬意,而是對審判長頭頂那一塊巨大的國徽與他胸前的法徽致敬,認同司法的神聖效力。 至於憲法裏審判權的由來,不妨讀一下《法理學》(初階與進階一系列,可以參考法律出版社那版) 按我的理解大概是這樣的:國家是個暴力機器,但在原始社會並無國家與法律,人人各自樹敵,漸漸形成了氏族與部落。但為了防止在「黑暗森林」中人人提防他人並時刻處於被幹掉的風險,大多數人形成共識與妥協,將手頭私力復仇的權力讓渡出來交於一個凌駕於個人之上的存在,大致就理解為法律吧,由特定機構授權給暴力機關進行權力的行使,以達到總體上司法效率最大化與儘可能的公平。當然在個案裏,鑒於案情的實際因素等等,冤假錯案的糾正需要相當時間成本,受害人與當事人的自力救濟(私力復仇)可能在案件一方來說是效率最高、最「正義」的做法,如果真的可以這樣還需要法律幹嘛? 為了保證個體不處於始終人人自危的境地,讓渡出個人的復仇權力形成權力機關制定法律,由法律授予個體以個人權利。 這絕不是一種完美的做法,但恰恰是考慮到人性在現世情況下做到的最好的方式了。這本身就是一種妥協,沒有天生聖人,大家都是食五穀的凡人。
你自己做的選擇而已你是願意相信司法,並且享受了司法制度給你帶來的安全,法治,那麼你就已經將自己作為人全部的權利讓渡了一部分給予作為國家機器的司法機關。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其他人也是一樣。大家在選擇司法制度的同時,實質上是默認了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會侵害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每個人之間相互的觀念形成了相互的守法義務,因此守法即是成為了自己的義務,進而上升為國家公民的共同義務。因此,眾人的權利讓渡組成的司法機關就成為了保護正當權利,懲罰違反義務的公權力機關,審判違反共同義務,實質上是共同意志的體現,是讓渡的權利的集中體現。至於法官,實質上可以理解為這種共同意志不可能分散由每個人行使,而是選擇的委託人代為行使。因此我們要求,一定要嚴格公正司法,目的不為其他,只是為了法官不扭曲共同意志,遵照共同意志所形成的憲法與法律進行判斷審判。

當然很多東西都是理論上的。要說啥司法腐敗,啥司法不獨立我也是沒辦法。畢竟不噴點啥,許多人總是不舒服。


這個涉及到政治體制問題,依據憲法,大部分國家,包括中國,法官的審判資格都是人民賦予的。但是,我以及大部分人一直是被代表的人民,從未見過代表我的人。
法官就是裁判,是所有人選的
問題太高深了。總之,人類統治者發明瞭法官這個職務,就是幹這事兒的,正如發明瞭其他的機構和職務,讓這個社會和國家有序運轉。
一個人沒辦法在這個世界生存,所以要報團取暖,但是個體力量存在差異,橫向和縱向都有差異,個體想要保證自己在弱小,衰老,生病等力量小的時候的安全,就要靠法律或者規矩的保護,而個體只有在力量大時,青壯年,健康狀態,維護了法律和規則,在衰老,生病,受傷後才能被法律所保護。你需要法律和規則系統保護你,但是要在有人想著力量大想要破壞這個系統,你就要懲罰他,審判他。時間有點緊,就這樣了,我先去喫飯。

斜腰!手機碼字的我,就一句帶過這個問題吧。

法官可以擁有審判權,與以下幾點密切相關:

1.法官的思維觀念與國家意識形態、政治形態、社會道德相匹配相吻合,是一個國家法治或法制的教育體系下的教育承繼人,說明法官是國家法律和司法制度下的代表者,符合國家和政治的要求。

2.不論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的庭審法官,都是有著豐富的法律理論功底的精英,說明法官必須是一個知識精英分子,並且推崇法律價值比如自由正義等,符合法律的根本價值追求,理解犯罪的含義。

3.法官普遍年齡較大,總有充足的社會實踐經驗,能夠接地氣的理解爭端,並能在法律框架當中適用法律進行審判,是法律和社會相連接的中介點。4.在各國的法官選拔和培訓當中,道德和法律知識的審查都是基礎,部分國家還會把政治經濟學中的意識形態與個人價值觀是否吻合納入培訓後最終的考察範圍。

所以關鍵是:法律價值觀,法律理論知識,法律應用知識,政治意識,道德理論,生活閱歷,國家給予的權力(國家權力是資本家或人民給予的,所以也能說是代表了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

有了上述七點,我想法官中立公正的司法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媽的碼字蹲得腿都麻了,回去上班啦。
社會需求法律規定國人默認
我覺得這不是一種資格啊,這是屬於職責吧。就像醫生為什麼能救人治病一樣,警察為什麼能可以去維護治安一樣。他有這個能力,所以他去。


呃……現代法官這麼理解吧,就是行走在人間的、按照既定法律和規則處理法律關係的裁判,是體系的一環。就算是狼人殺,也是如此。這個問題你還可以問問判官,他們也有審判的權力。
整個知乎怕是都不能給你答案。你去找盧梭吧,讀一讀他寫的社會契約論。
謝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全國人民參加全國人大會??全國人大會制定憲法??憲法規定法院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職責是審判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法官法??法官法規定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是審判因此說白了法官是個代表公權力進行審判,審判是其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再白話一點,你在職位上幹活不是代表你自己而是代表單位,法官也一樣。
憑什麼大大能做決定國計民生的大事?
法律規定法官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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