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小商店都是賣的產品所造成的侵權,絕大多數都是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一)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

  (二)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

  (三)案發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四)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後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的。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

  對於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條 涉嫌侵權人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其侵權商品責令停止銷售,對供貨商立案查處或者將案件線索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商標執法相關部門查處。

  對責令停止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人再次銷售的,應當依法查處。

那麼問題來了,小商戶產品侵權就存在2種可能

1.銷售不知道是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明知道是侵權產品,抱有僥倖心理進行銷售。

都可參照商標法來進行侵權判定(加粗部分)。


先看看侵的是什麼權?商標?專利?或其他


你好,是商標侵權呢還是專利或版權侵權呢


建議找律師先看一下對方起訴材料,如果事實理由充分,且對方主張金額不大的話,可以與對方調解和解。我遇到過多起公司專門派人去市場上購買侵犯公司專利、商標的產品,然後起訴商家侵權的案件,通常證據都比較充分,如果主張的金額不大的話,對方都希望和解


還是諮詢律師比較好。現在侵權這個事情太容易了,很多版權碰瓷的,要多加小心。

起碼對方要提供版權歸屬證明,如果不是它的,它就沒資格了

基本上,對方的目的,一般都是要錢。


由於個體戶本身對法律專業認識一般,尤其是比較專業的知識產權,建議主動聯繫一位相關專業的律師,和對方取得聯繫,確認是哪方面侵權,如確認侵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如果談不攏,也要積極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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