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2020年8月8日下午,通过安居客app上面的电话联系租房管家郭刚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职员),郭刚强带我们看了金江小区曦苑2栋2单位903室房屋。下午六点复看,郭刚强承诺如租房成功后对房屋进行保洁,为我们增加茶几、换修窗帘并将次卧儿童床换为双人床,并承诺租房成功后个人补偿我们1500元人民币。随后打车到其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界口金平果国际商务25楼2508号)签订租房合同。郭刚强称只能通过手机签订电子合同,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我们就其中的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个月违约金、物品交接、收房500元的保洁费)等多条款项提出了异议,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郭刚强同意我们的条件,违约只交一个月违约金、房屋正常损耗不负责任、收房是不得扣除保洁费等多余费用,声称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我们随后通过该公司公众号支付了三个月租金(7971元),并签订了电子合同。随后郭刚强列印出承诺书,承诺于28日前个人退给我们1500元人民币,双方签字并按手印。郭刚强随后又列印出补充协议(内容如上所说),但却称公司没有公章,只能签自己的名字,因协议只有盖上公章才能生效,所以我们不同意。因时间已经晚上九点多,约定于次日(2020年8月9日),郭刚强跟公司沟通完成补充协议盖章。但是9日郭刚强称没有章,章在西安总公司,我们认为既然不能签协议就只能解除合同并退全款,郭刚强及其公司不同意。认为我们违约,需交三个月违约金才能解除协议。直至今天(2020年8月13日),该公司及工作人员依然推脱责任,不愿解决问题。我们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声称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电子合同后以没有章或章不在昆明为理由拒绝签订补充协议;

二、以合同格式逃避责任,并增加消费者责任;其中条款仅针对乙方做出了限定,乙方违约需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违约仅需付一个月租金违约金;(签订电子合同时甲方同意在补充协议改为一个月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该公司与房屋所有人的委托协议只到明年7月份,并没有权利与我签定合同到2021年8月;

四、合同签署过程中,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没有章)导致补充协议未能签署,可以认为甲方违约;

五、合同签订日期为8月8日,其中第八条规定签订当日完成交接手续,将房租交给乙方,但至今(11日)仍未交接,可认定为甲方违约。

在我投诉到12315后,打电话威胁我说我诈骗他们公司员工1500元人民币,要到派出所报案,这么不要脸的公司,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怎么解决


消费保也关注到这个事了,现在开了投诉曝光通道:http://t.cn/RgskLKb

大家可以到消费保曝光、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保客服专员也正在全力跟进此事。

发布于 2020-10-27继续浏览内容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打开Chrome继续树皮树皮

我也来要求维权,已经逾期超时30天,造成违约了,他们出租给租客按年签,一次性付清,从房东手里承租5500,租给租客3900!但是合同写个5500!高租低走,这就是诈骗!


我也来要求维权,已经逾期超时30天,造成违约了,他们出租给租客按年签,一次性付清,从房东手里承租5500,租给租客3900!但是合同写个5500!高租低走,这就是诈骗!


杭州租客,希望有杭州的可以一起解决


律师解答:租户有权不搬走

对于托管公司欠房东租金,租户需不需要搬走的问题,九道律师所的祗密芳律师给出了解答。

「房东把租赁业务交给托管公司,托管公司相当于房东的委托代理人,托管公司的租赁行为视为房东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房东与托管公司间的纠纷,并不影响租客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房东可以找托管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并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租客正常交了租金,房东在租期届满前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如果租客没有支付费用,房东可以要求他搬走。」祗律师说。

那么,租客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祗律师说:「租客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与房东进行抗辩。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加强对托管行业的监督。另外,租客还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等。」


你的现在解决了吗?可以的话一起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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