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2019年8.16在深圳發生車禍,現在還在醫院治療,我們也還沒有請律師,請問一下什麼時候做傷殘鑒定合適,時間是從入院開始算還是出院的那天開始?

吐槽完了,下面說正事。


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4.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按照4.2的規定,須在醫療終結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說白了,就是這次外傷徹底好了,再也不用去醫院就診、複查、治療。這句話反過來理解,做了傷殘鑒定即視為醫療終結,與此次外傷相關的各種醫療費用,對方不再負責賠付。

除了總則4.2有關鑒定時機規定,人損標準的適用指南對於部分損傷要求了最短的恢復期。

題主描述的主要情況為下肢骨折,這種情況多數按關節功能喪失評殘。條款規定,關節骨性損傷為主遺留肢體大關節功能障礙,須達骨折後6個月以上。這裡的6個月指的是從受傷當時開始算6個月。

如果骨折癒合不好,出現骨不連的情況,需要一年的恢復期。同樣,這個一年也是也是受傷當時開始計算一年。

總的來說,就是結合具體損傷情況、恢復情況及條款要求,選擇最適合自己做鑒定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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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時間比較久了,目前應該已經有結果了,按照一般流程說一下。

鑒定時機,比較標準的說法就是《分級》里的治療終結,但實操過程中,這種傷情保守治療的話一般建議是3個月左右就可以了。

但看傷情,會是手術治療的,目前的環境一般要求是內固定拆除之後做,可能要一年左右了(如果年紀大決定不拆除內固定,可參考保守時間適當的延長),具體可以諮詢下當地的司法鑒定所。

不要相信人傷黃牛的誇大傷殘等級

這個傷情看著挺嚴重,其實鑒定的核心會在左膝部的活動度喪失程度,只要不是老年人或者愈後比較差,基本是個十級,活動度喪失25%以上不足50%。

達到九級的情況很少,簡單解釋下為什麼,膝關節的屈伸活動範圍在0一160度左右(不考慮健患側對比;若是老人,肯定是要考慮對比情況的),如果達到九級,說明活動度喪失至少50%(75%以下),那就是至少要喪失掉80°的活動範圍,也就是說能達到什麼程度呢?看下下圖:

九級傷殘這種凳子一般無法坐,活動度喪失大概44%

基本無法入坐和小腿等高的椅子讓小腿垂直地面,什麼二郎腿也不怎麼可能完成的動作。現在的醫療水平,試問骨折後,愈後能這麼差嗎?那估計走起路來可能都是假腿一般的存在了(此處未考慮雙下肢不等長評殘和肌力評殘,那也就更嚴重了)。


治療終結後三個月到六個月。各地不一樣


治療終結,病情穩定後即可以做

所以說,沒有固定的時間

再通俗點就是傷情恢復之日再做。


謝邀,一般三個月,是指受傷之日起滿三個月,有前提就是治療已經結束,中山要求拆除內固定才可以評級,深圳的話好像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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