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是從事創作行業的哪一個方面

如果某一天,你想到一個特別棒的靈感,並把這個靈感付諸於實際作品中,可身邊的人卻說你抄襲了某某創意,然後你嚇一跳,仔細一看,兩者的確存在雷同之處。

但是你真的是自己想出來的,並沒有抄襲,問心無愧。這可能只是一個完美的巧合。但此時,你該怎麼向別人解釋,你並沒有抄襲呢???


「想」不如做。

我在看電影《海王》時,也是嚇一跳的,因為裡邊有太多橋段彷彿是「抄襲」了我的創意;但我沒必要去解釋,也不想去碰瓷,因為我一直以來有個習慣,就是在網上發東西。這樣做的目的,無非就是「留一手」,萬一將來發生糾紛,我就有個證據,這叫「先發證明」。

舉例說,今天是2021年2月12日,我看到了最新上映的電影《刺殺小說家》,我覺得電影里「赤發鬼」的造型似曾相識,回到家之後,我終於想起來,去年疫情期間,我曾經為蘭茂的小說《續西遊記》畫過插圖,其中一些草稿我零散地發布在網上,那麼我很容易就找到當時的時間記錄,是早於電影上映的。

色彩透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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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絕對沒有覺得《刺殺小說家》里赤發鬼的造型抄襲了我的草圖,這樣的相似、撞車我認為十分合情合理,事實上我畫的這個巨人本身就是參考了漫威的綠巨人,只不過把它改成了「三頭六臂」而已。

我這裡把時間截圖發上來,意思就是萬一發生了糾紛,我們可以到公證處取證,那麼後台可以調出歷史數據,證明我畫這張圖確實在電影公映之前。

以前,我會在新浪博客、QQ空間里發布加密的日誌,現在呢,我會在公眾號上發布付費內容——我當然不指望有人付費閱讀,因為我故意把每篇定價為208元,就是希望你別買,我只是為了留個證據,讓自己讓別人都能查詢到發布時間。

因為如果是存在電腦里的word文檔,雖然裡邊也有一些歷史數據,但是啊……很不保險。

我記得前年還是啥時候,有人告開心麻花,好像是說《西虹市首富》抄襲了他們的網劇劇本,並且拿出證據,就是word文檔的截圖,而且還說他們這個劇本曾經流向開心麻花。律師就說,這個好像不靠譜,第一是你得證明你這些文件確實是在電影拍攝前創作的,第二是你得證明這些文檔通過什麼渠道經過誰,跟開心麻花發生了接觸?因為兩個人、兩個團隊在沒有接觸的前提下也有可能同時創作出相同的故事啊!達爾文發表《物種起源》時,不也有另一個科學家發表了相似的觀點嗎?而且那個人還比達爾文早了一丟丟。(剛才差點寫成了達爾文發表相對論了我去,,?^?,,)

最後這個案子,是開心麻花拿出證據證明他們其實是購買了美國一個老電影的改編權,這案子才算結了。

而再之前的《夏洛特煩惱》,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作為局外人,我只能知道判決結果,個中細節外人不可能知道。但是我還是要提出疑問:如果開心麻花一開始就購買了美國電影的版權,為什麼在剛上映的時候,字幕上沒有任何相關提示呢?這算不算不尊重原著的著作權?這個我就真的不是特別懂,也不想花時間去抬杠這個事,只想把疑問表達出來。

那麼我覺得,這幾個敗訴的編劇,如果當時能夠有先發證據,比如說,哪怕是用email把文檔發給自己對吧!那也是一個證據,雖然不一定能夠證明對方抄襲,但至少能證明你不是碰瓷!


不解釋。內容相似的情況下,個人的解釋都是無力的,有力的只有法律。

①底氣夠足,原創證據保留充分的情況:

如果你認為我抄襲了,可以到法院起訴我,或找第三方機構鑒定。我會配合你提供我原創的所有證據,包括構思來源、創作過程、修改過程、資料數據等,以證明我是原創。

你在無法院判決和權威機構鑒定結果的情況下散播我抄襲的傳言,屬於對我的名譽侵權、誹謗侵權。如果不停止這種行為,我會向法院對你提起訴訟,要求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我的名譽損失、精神損失。

②底氣不足的情況:

是否抄襲由法院和第三方權威機構斷定。我已向律師事務所、鑒定機構、專業人士等進行了諮詢,正在按他們的指導準備可以證明自己是原創的相關資料,包括靈感來源、創作過程、資料數據等。

在法院判決和鑒定機構結果出來之前,散播我抄襲的傳言屬於對我名譽侵權、誹謗侵權……(同上文)

③沒有原創證明的情況:

我已決定向律師事務所、鑒定機構、專業人士等進行諮詢,正在查有哪些權威機構可以委託。接下來我會遵循他們的指導去準備相關材料。

如果你認為我抄襲了,請你也諮詢相關機構,去準備證明我抄襲的證據。否則,無證據散播我抄襲的傳言,屬於對我的名譽侵權、誹謗侵權……(同上文)

當然,建議你確實、實際找相關部門諮詢,提前準備好證據、資料,以備其他原創者起訴你。

孤男寡女進了一個房間,信任的人相信什麼都沒發生,不信任的怎麼解釋都不信,除非拿出監控證明。

作品也需要證據,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真相不得而知。而哪怕你就是原創,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被法院判為抄襲


解釋幹嘛?還是需要法律判決吧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想法的表現形式,而非想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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