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比方,我是撒錢之人,後來發生有人為了搶錢而殺人,他的罪名有我的責任嗎?


謝邀!你的比喻倒是讓我想起幾天前,城管抽梯造成工人死亡的事了,按照公安的邏輯,你肯定有罪,搶錢殺人的到未必犯罪!

我堅決認為,你不構成犯罪!只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才一定構成犯罪。搶錢,是捅進去的刀,和死亡為必然因果!

要說誘因,銀行也是犯罪,沒有它印了那麼多錢,世上哪有那麼多刑事犯罪?連貪污犯都是冤案!

不過,知乎上的真理抵不過權利的認為。
在您說的這個情況下,您不對搶劫之人的罪名負有責任。但是在公共場合撒錢一事本身是有可能觸犯法律責任的。
要構成犯罪是要符合許多條件的,主觀客觀都要考慮到,你的一句話是無法讓人判斷是否有罪,如果能判斷出來,那也太蔑視法律的嚴謹性了。


辦你個擾亂社會秩序罪


無法律責任,A撒錢與B搶錢殺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搶錢和您無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嚴格定義的。而且這個誘導罪名還真是你的原創,至少目前刑法里沒有這個詞。
瀉藥 撒錢是你在對自己的錢進行處分,顯然是不違法的。且撒錢和引發爭搶殺人不存在必然聯繫,所以必然是不違法的。但這個問題僅就殺人行為本身而言撒錢者是不涉嫌此項罪名的,但是在公共場所引發騷亂是違法的你需要負擔這一部分的罪名殺不殺人撒錢者無關。

撒錢行為導致騷亂的部分你需要承擔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責任,搶劫殺人的事情與你無關。這就是我的最終結論。


在客觀上,撒錢行為本身大多數時候都會引起鬨搶,具有法益侵害性。因為撒錢這一在前的行為引起之後的危險,題主有消除危險和制止危險繼續發生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可能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按照新理論相當說,撒錢行為跟哄搶殺人行為之間有強因果關係,哄搶殺人行為異常性不高,哄搶殺人行為跟死亡結果之間有強因果關係,撒錢行為跟死亡結果之間有弱因果關係,綜合判斷,撒錢行為跟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主觀上,一般正常人應該能夠預見到撒錢行為必然哄搶並有可能造成死傷後果,假如題主當時心理狀態是積極追求則構成直接故意,假如心理狀態是放任則構成間接故意,假如心理狀態是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沒有預見到則構成過失。

所以,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作為犯或者不正真不作為犯。

假如是在人數較多的公共場所撒錢可能被評價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


撒錢好像犯了人民幣法吧。
完全沒有。只是撒錢的時候,來我家附近撒可以么?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