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車說在綠燈已經過線,只是被對向左拐車輛擋住了,直到變成紅燈,才繼續直行。

結果A車撞到B車駕駛室的一側

交警最後判:右側綠燈直行的車全責。


A車有先行權,B車要讓A車。


a車是上一個綠燈進入路口 右側車輛應遵循燈頭讓燈尾的通行原則 交警認定責任沒有問題


你這種情況不存在。沒有哪個路口的紅綠燈按你描述的這麼設置。倆車相撞,指定有一輛車闖紅燈了。


我就想知道,這邊黃燈亮,右邊綠燈會亮嗎?我見識短沒見過這種路口。


正常先進入路口裡面的車有優先行駛權,交警判罰正確。


僅就提問條件回答.

其實涉及的是一個誰讓誰先走的問題.

上一個信號燈週期遺留下來還沒走乾淨的車,遇到其他方向綠燈放行出來的車子,誰先走.

答案是肯定的:先讓上一個週期的車子走完,下一個週期的車子才能開始走.

別的地方不知道,本人所在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讓行規定:

(三)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違法代碼7043.

b車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所以肯定b車責任大.

以上是根據上海地方條例的判定,其他地方應該也差不多,路權先後的大方向都一樣的.

如果交警的工作規範一點的話,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的執法要求,在判定雙方責任同時,應該就給B車開具了7043的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這樣事後就不存在什麼爭議了.


從來就沒有所謂「燈頭讓燈尾」的通行原則。

只有:

1.黃燈亮時,已過停止線的可繼續通行

2.紅燈亮時,禁止通行。

什麼叫禁止通行?

就是不管你車到哪了,只要還沒出路口,就不能走。

這纔是黃燈存在的意義。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