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殺人不會判死刑,一個無辜的生命只是讓罪犯坐牢,長個教訓?拐賣兒童,毀了幾個家庭卻只是喫幾年牢飯?


因為還不夠完善。大概吧?

我是以一個普通人的視角來回答的,不夠專業,專業人士勿噴。


你這認知有點瑕疵啊,但凡多讀點書,學過點法的人都不會這麼問。還是去多讀讀書,政治法律都有對法律的解讀。原因很簡單,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國家,管理是管理活著的人,可以說更偏向於為了活著的人著想(活人還能改錯,還能做貢獻,死人啥都做不了,其實大部分都罪犯都改好了),最忌諱的就是一棍子全都打死。法律由於其文字記載方式,就導致了每個人每個法官理解的都有偏差,由於其面對十幾億羣體,他要具備基本的普適性還要有靈活性。這些都是當前解決不了的矛盾。同時法律還要以人為本,兼顧道德倫理價值觀等因素。只能說一直在建立從未健全。如果你對法律感興趣的話,可以去學學法學,對自己的生活很有幫助的。


法律無法做到絕對公平,但能做到相對公平


因為如果動不動就把死刑擡出來,犯罪者會怎麼想?「橫豎都是死那何不多拉幾個下水」,這不僅不會讓他有更多的畏懼,更因為「一了百了」而只會讓他更加肆無忌憚。實際上對一個普通人來講10年有期徒刑已是重刑,這十年足以叫他物是人非妻離子散而不知高牆外風雲變幻,同時還有義務勞動和反思學習,對其精神上的打擊其實遠大於死刑。

更何況殺人者有一時激動的,拐賣者也有家徒四壁無以為繼的,被千夫所指之人也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不大範圍適用死刑也是給他們一個贖罪的機會,其中如有裁判或偵查失誤導致的冤假錯案也不至無可挽回,畢竟人死不能復生。

另外,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故意殺人罪等最高也可判死刑,因此對於手段極其殘忍、性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造成巨大不良影響的,這一小部分罪惡滔天毫無悔意令人髮指的犯罪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照樣可以適用死刑,因為他們對法律沒有絲毫的敬畏、對他人沒有絲毫的尊重、對他們的行為也沒有任何悔意,也就沒有改造的必要了,還不如殺了還能安撫受害人親屬和社會羣眾。

以上。


法律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而不是為懲罰而懲罰。

如果讓你回到以命償命的時代,你願意嗎?


法律是無情的,人是有情感的,以人的有情觀法律無情,則會有殘忍的感覺;但法律是公正的,它只負責公平,合理的判斷,對事情行為負責,不對感情負責,所以殘忍


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問。

為什麼曾經我國歷史上有這麼一個國家(秦),它有最重的刑法,最讓人畏懼的懲戒措施,但它壽命卻短的可怕?嚴法如果可以治出盛世大國,那這個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嚴法了。

針對你的問題,給出結論:因為現行法律比一個殘酷的法律用來治世更為行之有效。


分兩種原因

第一種,提問者天真,是真的這麼想也就這麼問了,通過質樸的道德和社會觀有一套質樸的倫理道德評判標準,無奈於樣本和邏輯的不足,憑感覺問的天真問題。

第二種,提問者裝天真,本身是知道世界發展過程中法律建設經歷的血與火,深刻理解律法的原理,但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為忽悠第一類天真的人而故意引導而問。

簡單說,法律作為工具是客觀無傾向性的,律法制定與修正的過程也是基於社會的變革不斷演進的,是服務於大眾的。執行立法的機構中的自然人是存在人性的,但也是有管理和制約的,且這和法律本身殘忍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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