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先看法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八條 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上次回答此類問題還是18年之前,當時程序規定還是老規定,與現有規定有些區別,因此特地再次整理下,供大家參考。

首先,事故處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

1、現場有條件出具的當場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2、現場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般程序:

(以下時間,只有三十日是自然日,其他均為工作日)

1、不需要檢驗鑒定的,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人、車到案後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需要檢驗鑒定的:

現場勘查後三日內委託鑒定→鑒定機構三十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經審批最長不超過六十日)→交警部門五日內審核並送達當事人(審核沒有問題情況下)→當事人三日內未對報告提出異議,報告生效(如果提出異議,重新委託鑒定,再次進入三十日出具鑒定報告,五日審核送達流程,但第重新鑒定,送達之日即生效)→五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定最長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間(無特殊情況)=3個工作日+30個自然日+5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16個工作日+30個自然日

法定極端情況(鑒定60日才出具報告,還做了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又是60日)=3個工作日+60個自然日+5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60個自然日+5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21個工作日+120個自然日(我是從來沒碰到過)

中止程序:

其他處理流程都相同,就是可以中止最長60個自然日,中止期滿或者停止中止後,五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依照路交通故處理程序規定,案件單純或雙方同意之下,可以在現場直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2.若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若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我的名字,來信與我討論。

4.加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實踐中,根據每件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同,一般需要15日至3個月的時間。


  1.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後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 要是發生特別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複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4. 法律依據:
  5.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6. (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7. (3)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8. (4)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託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這個需要問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事實調查清楚了,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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