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邀請。

根據我國婚姻法「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如果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嚴重疾病、殘疾等情況,即使沒有工作,只要有勞動能力就可以。現實法院判決中,小孩2歲以內,只要女方要,都會判決給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即使男方工資收入較高也沒有用。

2、2歲----8歲之間的小孩,這個時候,男方、女方的起跑線是一樣的,都 可以爭取到撫養權,法律並沒有規定明顯的偏袒哪方,而是主要考慮照顧時間,工資收入、住房條件、絕育情況等等,當然現實中,工資收入高的肯定佔有優勢。

3、8歲以上的小孩,離婚時法院要親自詢問小孩意見,小孩想根據,法院就判決給誰。總體來說,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是根據上述標準,但是現實案例中,複雜的情況比較多,有的將孩子隱藏起來,無法找到,造成法院判決困難的也不少,如果你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鍾濤律師會根據你們夫妻具體條件來綜合衡量,為你制定最優化的方案來爭取小孩撫養權。

家是一個國家的基礎!

智慧賢德的妻子建立自己的家。

愚昧無知的妻子親手拆毀自己的家!


最重要的一點,你得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您現在的情況是?如您的計劃是變更子女撫養權,請見如下:

梳理與解析子女撫養權變更

一、為了全面評估,從法律角度,子女撫養權變更通常涉及如下因素:

1.子女情況:子女性別、年齡(是否已滿10周歲)。

2.除該名子女外,是否還有其他子女?

3.雙方所在城市及法院情況;

4.原則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著眼於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予以處理。

因此,您可以從上述幾方面對相關情況進行梳理。如方便,為求準確評估您的情況,我們也可進一步探討。請關注如下公號,我們會有專業人員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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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98例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典型案例之九十三:楊潔訴蘇忠變更撫養關係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楊潔與被告蘇忠於2005年1月10日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蘇某由原告撫養。隨著年齡增長,蘇某叛逆心理日益嚴重,無法與原告溝通,蘇某要求隨父親蘇忠共同生活。原告經考慮,訴請法院變更撫養關係。在審理過程中,蘇某已年滿十周歲,經詢問,其表示願與被告蘇忠共同生活。

(2)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楊潔與被告蘇忠的婚生子蘇某由蘇忠撫養。

(3)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撫養權變更的案件。在審判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的案件中,應當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於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著眼於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予以處理。同時,對於已經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還應當徵求他們的意見。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孩子更好地學習、生活,並快樂地成長。

(二)最高人民法院通報14起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之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98例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六十五:李某訴孫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孫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確定孩子小明由父親孫某自行撫養,但離婚後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與李某共同生活。此後,孫某認為孩子隨著年齡增大,應該與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雙方協商未果,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明的撫養權。

(2)裁判結果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法官詢問孫某的意見,孫某認為自己的撫養條件比李某好,且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小明由其撫養,故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小明已年滿11歲,法官單獨與小明進行了談話,小明表示與李某共同生活更好。為全面了解父母雙方的情況,做出對小明最有利的裁判,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詳細釋明了法院關於社會觀護制度的內容及具體做法,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對本案開展了社會觀護工作。

  社會觀護員與小明及其父母見面5次,電話聯繫10餘次,分別到雙方家中、單位、居住地的居委會、派出所進行調查和走訪,並引導小明父母從孩子健康成長出發,理性對待撫養權問題。社會觀護員還到小明所在學校,了解小明得知父母爭奪撫養權後發生的變化,向法院提交了4000餘字的觀護調查報告,詳細闡述了相關情況,客觀評估了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法官在徵求當事人意見後,與社會觀護員共同開展調解工作。最終,孫某同意尊重孩子的意願,將小明的撫養權變更給李某。

  案件審結後,社會觀護員再次到小明所在學校對小明進行跟蹤觀護,小明見到社會觀護員非常高興,表示自己再也不用擔心父母為爭他吵架了,要好好學習,成為父母的驕傲。學校也反映小明的情緒穩定了,成績不再下滑,整個精神狀態發生了積極向上的變化。

(3)案例評析

  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現負面心理狀態。為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嘗試在此類案件中開展社會觀護工作,聘任觀護員進行社會調查,參與庭審調解,開展心理疏導,跟蹤生效裁判文書執行,及時干預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本案中,觀護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內容翔實的調查報告為法官裁判提供了參考依據,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參與調解,促成了糾紛的徹底化解,小明也在觀護員幫助下,有了良好的成長環境,個性更加健康向上。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起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之八:小寶撫養糾紛案—依法妥善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權糾紛的申訴

(1)基本案情

  小寶現年14歲,4歲時父母離婚,跟隨母親生活。12歲時,母親以生意失敗、身體不好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法院根據孩子意願並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判決將小寶的撫養權變更給了父親。但父親卻以自己和孩子長期沒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礎,且已再婚育子,不適合撫養小寶為由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隨後,小寶父親申訴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該院支持其請求。該院受理案件後,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會調查」機制,聘請專業司法社工介入案件開展社會調查工作,了解真實情況和雙方意願。司法社工通過對各方當事人的多次家訪,得知小寶父親經濟狀況良好,完全具備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但孩子卻被父親安排和僱傭的工人住在一起,條件極其惡劣,沒有任何成年監護人陪伴。同時,司法社工還走訪了當事人的親屬、鄰居、曾經辦理雙方離婚訴訟案件的法官、處理過家庭糾紛的民警、孩子所在學校的老師、領導等,為審查辦理案件提供了全面、客觀的信息。最後,在審查案件的基礎上,該院結合社會調查結果作出了不支持申請的決定。同時,通過約談,讓申訴人

理解息訴,並加強案件追蹤回訪,進行教育指導,進一步促使改善親子關係。

(2)典型意義

  本案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訴案件中引入「社會調查」機制,藉助司法社工的調查優勢和中立地位,通過多種途徑全面、客觀了解案件情況,為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妥善處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1要看你想要孩子的決心和目的。

2你對孩子付出的心有多少

3是不是由你一直照顧孩子

4孩子多大

5孩子不歸你,你會怎麼樣?


建立經濟基礎,建立與孩子之間的感情才有拿到撫養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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