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旁的遮雨棚在創城過程中,被街道給誤拆,棚頂拆掉,將棚內物品搬出,造成物品丟失,在事前事中沒有通知屋主。事發後報警,街道人員承認是誤拆,承諾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但一直拖延耍賴。請問:可以街道的上級單位~~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嗎?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故街道辦事處有行政主體資格。

2.「拆違」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有兩點:認定和告知。

3.在「拆違」過程中,對違法建築內的財產一般需製作財產清單,雙方認可簽字。若無,具體損失計算需舉證,此過程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4.此案不一定一上來就提起行政訴訟,可先通過行政複議來達到固定證據和查清查實的目的。


貌似,不能直接起訴區政府。但是可以先通過信訪途徑向區政府投訴街道政府的違法行為。然後如果對信訪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再起訴區政府處理信訪的問題。
這個沒有問題,建議再找街道辦事處談一談,把事情還原一遍,記得錄音,固定證據。如果是街道辦處理處理自身職務引起的損害,街道辦是適格被告。街道辦與政府的關係同派出所是公安局的關係類似,都是派出機構,均可以作為被告。


街道辦事處等同於鎮政府,是可以作為被告起訴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複議法,你可以先提升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和訴訟雖然是被告舉證,但根據描述,對方街道可能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文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政行為,如果遇上無恥的,可能還會否認曾實施過,所以你在複議階段還是需要提供初步證據,比如損壞的照片,小區其他業主的證人證言,以證明確實發生過該事實行政行為。
街道辦如果是派出機關,是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街道辦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誤拆,是可以向其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60日之內你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主體是街道,從實體方面如果不是違章建築街道無權拆除,從程序方面,明顯沒有告知相關的權益,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以及《行政訴訟法》七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告應對給原告造成損失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只能是街道,還有,到了法庭上跟平時的交涉可不是一回事,你說的這些有證據嗎?比如:街道人員承認是誤拆,承諾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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