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不同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贈是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於死後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於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主體所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繼承人不僅依遺囑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且,在遺囑人生前負有債務或者欠繳稅款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還負有以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先予繳納、清償。而受遺贈人則與此不同,受遺贈人不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而是在清償了遺贈人生前的債務之後才接受遺贈。對此,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害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主要是防止當事人規避義務,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遺產的方式不同

依據遺囑,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參與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並取得制定給予自己的份額;而受遺贈人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則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通過從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那裡取得受遺贈的財產。總之,受遺贈人所要獲得的財產是相對明確的,而遺囑繼承人所能獲得的財產則不大明確,需要等繼承具體執行後才能明確下來。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看出,遺囑是指定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遺贈是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給法定繼承人的是遺囑。房子過戶時沒啥費用!

給非法定繼承人的是遺贈。房子過戶時要交3%契稅!

奶奶有三個兒子,都活著,指定給大兒子的是遺囑,指定給大孫子是遺贈。


簡單說:

約定死亡後把錢物 給 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親)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遺囑

約定死亡後把錢物 給 非以上人物 = 遺贈


遺囑作為我國公民自由處理個人財產的一種方式,不僅僅可以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將其留給孫子孫女。如果留給孫子孫女輩分的,這樣的遺囑在法律上就會變了性質,如果不能妥善處理的,往往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糾紛。

我國《繼承法》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只有遺囑所指向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時,纔是遺囑。如果遺囑指向的非法定繼承人,則該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為遺贈協議。而我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今很多老人喜歡將財產分配給隔代的孫子女輩,而孫子女輩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因此這樣的遺囑往往就會被認定為遺贈協議。

而我國《繼承法》中對於遺贈協議有著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在現實中,也有孫子女輩在老人逝世後,雖然知道有相關遺贈協議,但是沒有明確表示,覺得有協議就應該是我的,結果在兩個月之後喪失了自己的權利,最後為了財產鬧得家庭不安的案例。

這個法律上的條文也許很多人不太清楚,按照思維慣性,覺得既然指定了自己,而且自己又和遺贈人有著親屬關係,那麼遺產最終自然會落入自己的口袋。然而事實上,別說是區分遺囑和遺贈了,就連「法定繼承人」這個概念也是不清不楚。

對此,小齊表示,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自己的權利就要積極的去主張,別等到已經喪失了,纔想起讓法律來幫助你。


有的 遺囑只能給法定繼承人,遺贈指的是非法定繼承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遺產,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及以外的個人,而受遺贈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國家、集體單位,而且,受遺贈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三)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簡單的說遺囑是將遺產分配給有繼承權的某個人;遺贈是將遺產贈予給原本沒有繼承權的人


遺贈是立遺囑把遺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人、集體或者國家。

遺囑也是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做出的安排;從形式上看,有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等;從內容上來,如果把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的,就叫遺囑繼承;把遺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人、集體或者國家,就叫遺贈。

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的,就叫法定繼承,遺產依照法律規定,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之分。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的繼承了先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有但是不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繼承。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