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的話,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原因,個人原因就可以,再細問可以說私人原因,不方便細說都可以的。但要與單位好好溝通,做好交接手續。

另外,主動辭職的話,轉正之後,正式員工提辭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


能找辭職理由的,起碼還能靠譜點。我家新來的策劃實習生因為不想上班了,直接曠工。後來追問說是每天起太早了,曠工之後也不是看病,就是去約會了。這我能忍?


想辭職,還愁找不到理由?


職人挑戰:老闆不批辭職,勞動者該咋辦?聽專業律師的。唐安妮的視頻 · 1662 播放

辭職還需要理由?


不舒適!找到更好的更有發展的?

理由有很多,比如生病了、要回老家、這工作不適合你、感到不開心、想去追求別的東西等等,或者你也可以實話實說,一般試用期過了還想離職一定是有很堅決的讓你要離開的原因。記得提前一個月提噢,要做好工作交接呢。


辭職真的不需要理由的,不開心就是理由!


看到很多類似的問題,辭職該怎麼和領導說,辭職找什麼理由呢等等,其實辭職很簡單,明白自己真實的想法,說個客觀的原因基本就搞定。

真的決定要離開,那就大膽大方的找領導說,不要給自己加戲,在腦海里想像公司不接受我的辭職理由怎麼辦,不讓我走怎麼辦。當你提出離職的那一刻,如若你不是核心員工,企業一般都會很快辦好離職手續。

一般情況下,企業最能接受的,也是員工常使用的理由有:

1、客觀原因:離開當前城市回老家or去伴侶城市發展;

2、個人發展:尋求更大的平台,職業發展與公司發展方向不符;

3、身體原因;

4、家庭原因:家中出現變故需要處理等;

至於一些真實的原因,永遠在水面以下,如:活多錢少離家遠、和領導同事不和、覺得公司不行等。離職不代表可以抒發真實感受,該講官話還是要講的,誰知哪天江湖再見呢。


試用期都過了,就要離職。你在玩嗎?


一般情況 太直接也不好說 一般都是因個人原因 需要請長假等等 比如 生病 照顧家人等等


什麼理由都可以


理由很多啊,工作不適合,環境不適合,個人發展,換城市發展.................


五年前一名女教師「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的辭職信火爆網路,此後,各式各樣的辭職理由頻頻出現,驚呆了圍觀的群眾。

「政策放開,辭職回家,養好身體,再要一娃。」 有些人辭職為了回家生二胎,回家炒股,回家種田…… 這些理由尚可理解。

但也有一些辭職理由令人啼笑皆非:

「沒有給足我泡妞的錢,又剝奪了我泡妞的時間,還搞壞了我泡妞的身體。」

「冬天太冷,起不來!」

「我的胸太大,這裡裝不下。」

……

難怪很多單位領導都連連驚嘆,現在的年輕人,實在是搞不懂!

那麼,這些「奇葩」的辭職理由成立嗎?從法律上講,是成立的!換句話,作為勞動者,你有勞動的權利與自由,如果你不想幹了,就可以提交辭呈。那怕你想去「拯救世界,保護地球,維護宇宙和平」都可以。

下來,我們從相關勞動法律中來看看有關辭職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職工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從上述規定可知,過了試用期的勞動者如果想要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十天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至於需不需要辭職理由,法律沒有規定,也就是說,你想辭職了,就可以辭職。

那麼,勞動者辭職是不是沒有任何限制呢?不是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限,你在服務期沒有屆滿時辭職,需要交相應的違約金。此外,勞動者還要遵守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給單位完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可見,試用期過後,你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特定的理由。當然,為了給單位領導一個交代,你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提出一些理由。

謝邀,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歡迎關注,歡迎採納。


你沒有太大成績的話公司一般不會挽留你,領導只是走個程序會問你辭職原因,聊聊之後發展什麼的,要是真的想留會漲工資之類的。


往自己身上攬不足,看看自己為什麼選擇試用期過了反倒不留下,如果是一些我「硬傷」,當然這裡面要看破不說破。說自己的不足,騎驢找馬有了下一個offer,然後果斷離開


是辭職還是辭退啊


這個我個人認為實事求是說就行了,因為反正是要走的,相反想留下來就要冠冕堂皇一點了,總要說一些自己喜多麼喜歡這項工作之類的話


就說這工作你不能勝任


但凡理性離職必然有真實且客觀的原因,與其找理由辭職,還不如真正的想想為什麼要熬過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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