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白白犧牲了嗎
注意,UN的職責是保護地區和平。
我們來看看聯合國給的維和部隊交戰規則
第一,兩國政府軍交戰,維和部隊不能給予任何一方援助,只能在人道主義基礎上,援助平民第二,兩國政府軍交戰時,維和部隊中如有交戰國國籍的成員組織不得參加人道主義救助 第三,政府軍與非政府軍或極端組織恐怖分子交戰時,維和部隊要首先保證當地民眾人身安全的 情況下才能援助政府軍一同抵抗非法武裝第四,如果當地民眾人身財產安全受到非法武裝的威脅時,維和部隊可不經請示當地政府批准, 可直接用武力解決,來維護當地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兩國政府軍交戰,維和部隊不能給予任何一方援助,只能在人道主義基礎上,援助平民
第三,政府軍與非政府軍或極端組織恐怖分子交戰時,維和部隊要首先保證當地民眾人身安全的 情況下才能援助政府軍一同抵抗非法武裝
看到了嗎
也就是說,維和部隊不能幹政,擁有自衛權(只有在對基地,人員進行襲擊是有效。一般的示威還不行),人道主義援助。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維和部隊的成員被殺害你是不能追著人家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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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聯合國官方上面找到了最近幾年UN的傷亡事件(雖然維基百科離線版有UN的駐紮情況,但是我沒錢呀)奇怪的是,404這種有著特殊色彩的東西居然也在聯合國官方這裡出現了
所以,我現在只能將UN過去幾年人員傷亡情況發給大家(一般都是潘基文時代或者更早的了)
看看就好
而且我記得前幾年我國也有維和部隊人員死亡的,好像還是汽車炸彈襲擊。可惜。聯合國又把它和諧的404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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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個,我們還可以看看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努力
預防性外交和調解預防衝突是減輕人類苦難,減少衝突及其後果帶來的經濟成本的最有效途徑。聯合國通過外交手段、斡旋及調解在衝突預防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機構主要通過實地派遣特使和特別政治任務促成和平。維持和平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用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有效手段。當前實行的多層面維和行動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和平與安全,更有助於推進政治進程、保護平民、協助前戰鬥人員的解除武裝、複員和重返社會;支持憲政及選舉進程,保護並推動人權,恢復法制和加強合法國家的權力。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維和行動任務;其部隊和警察由會員國派遣;維和行動接受和平行動部的管理,並受到設於聯合國紐約總部的業務支助部的支持。自1948年以來,聯合國共採取了71項維和行動。當前共有14項現行的維持和平行動。建設和平 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旨在幫助國家走出衝突,減少再次陷入衝突的風險,並為建設可持續的和平與發展奠定基礎。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基金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組成。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通過提供戰略性意見和政策指導協助並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管理建設和平基金,及協助祕書長協調聯合國各機構為建設和平而努力。打擊恐怖主義近年越來越多人呼籲聯合參與協調全球反恐鬥爭。在聯合國系統框架內已有18份反對恐怖主義的全球文書,這些文書涉及具體的恐怖主義活動。2006年9月,聯合國會員國通過了《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這是各會員國首次就反對恐怖主義達成的首個共同戰略和業務框架。裁軍在裁軍事務廳的支持下,大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致力推進裁軍及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傳統武器的不擴散。
預防性外交和調解
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旨在幫助國家走出衝突,減少再次陷入衝突的風險,並為建設可持續的和平與發展奠定基礎。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基金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組成。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通過提供戰略性意見和政策指導協助並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管理建設和平基金,及協助祕書長協調聯合國各機構為建設和平而努力。
(以下資料均來自聯合國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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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贊紀念(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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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聯合國官網上面找到了可能是UN的所有維和部隊(歡迎評論區補充)
感覺是非常好的一個問題,也是聯合國、學術界問的越來越多的問題,我把他拆分成了五個小問題來回答。首先,維和部隊傷亡絕對不算偶然事件。自1948年第一次維和行動以來,截止2020年一月底,共有3904名維和部隊於任務中死亡。其中1038名死於惡意行為。對維和部隊攻擊最嚴重的一年是2017年,共有56名維和部隊成員因為被惡意襲擊而犧牲。聯合國自盧安達事件後,一直在對維和行動進行整改,而2017年如此嚴重的傷亡率自然也引起了聯合國的注意。至於如何「注意」法,我文章後部再講,先正面回答問題:
在正式答問前,關於維和部隊的幾個特殊性有必要說一下。維和部隊任何行為的合法性都是受到很大約束的,他們在不同任務中,能做出的武力行為的限度也因授權不同而不同。
第一,維和部隊所有合法行動權,全部來自安理會授權該維和行動的決議草案。第二,在這份決議草案之上,所有維和行動必須遵守三大原則:
Consent of the parties 參與方的同意Impartiality 無偏袒(中立)Non-use of force except in self-defence and defence of the mandate 除了保護授權的任務和自衛以外,不得使用武力。
Consent of the parties 參與方的同意
授權維和的決議草案會嚴格規定維和部隊的規模、形式和目標。其中,與我們問題最為相關的是:它會授予維和部隊一下三種類型的授權之一:
1. Traditional Peacekeeping Mandate 2. Robust Peacekeeping Mandate3. Peace Enforcement Mandate
1. Traditional Peacekeeping Mandate
2. Robust Peacekeeping Mandate
第1種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維和」,也就是大家理解的「肉盾式維和」。在這種授權下,維和部隊一般是起監督作用,例如監督停火協議。
第2種是較為強健的維和授權,在這種授權下,維和部隊可以戰略性的使用武力,達到保護平民和捍衛授權的目的。這類維和授權比較典型的是用於維持新政府的穩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協助政府奪回土地)。在剛果的MONUC任務就是一個比較有名的例子。
第3種是最極端的,即「執行和平」,也就是用軍事手段強制和平。這種行動一般會和國際社會(例如各個國家的正式編製部隊)進行。例如,聯合國在中非共和國、剛果和馬裏的行動中,就使用了這種授權。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和第三種授權都是在局勢極為不穩定的情況下才會授予的。
Ok,現在(真的)正面回答問題了:假設有維和部隊成員被襲擊身亡了。(其實這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傳統維和部隊遭到襲擊,第二種是執行2、3類維和任務的維和部隊在交火中戰死)
- 答案很明顯是可以的。如果有不友善武裝攻擊維和部隊,維和部隊可以「以自衛為目的」進行還擊。
首先,從字面上看,報復性打擊是完全不符合維和部隊授權的。但是,有沒有可能,在強健授權下,我把報復性打擊偽裝成「為保護平民的戰略性行動」呢?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別人也不是傻子。
另外,維和部隊用武力還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很顯然,最後一條是很難在報復性行為後保證的。而沒有了與戰各方的授意,維和部隊則不能繼續停留。
除非!
我們是在進行第三種授權下的維和,因為「強制執行和平」不需要授意。首先,理論上講,因為有不太受約束的國際武裝參與,襲擊維和部隊的幾率應該會小一些[1],畢竟其他武裝力量隨時可以「替兄報仇」。
事實上,維和部隊在聯合國是相當特殊的存在。每次維和行動都會被放在無視放大鏡下。成功的案例幾乎無人報道,而只要有些許的失敗或者差錯就會被無限誇大。所以聯合國以及維和行動都已經是相當官僚的組織,幾乎沒有可能因為維和人員死亡而進行另類報復。因為這樣只會引來更多的麻煩,例如國際組織的問責,行動內的調查,合法性上的辯論。
形式上,聯合國絕對是會譴責攻擊維和部隊的人和行為,但是目前來看,確實也就止步於此(見下)。理想主義化一點講。這些維和戰士的在天之靈,可能只能通過維和行動的成功來慰藉。
在維和歷史上第一次主動使用武力的行動中(剛果MONUSCO任務),有一名維和士兵犧牲。聯合國譴責了這種行為,但是並沒有說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也就相當於暗示了這是合法的。
很自熱的,會有人問,這不就是代表維和部隊可以隨便殺嗎?即使是在執行進攻任務的時候,在交火中戰死,可是他們也是「維和部隊」,是否需要一點不一樣的法律待遇?所以,有學者開始從法律的角度問,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目前,在法律上,這種攻擊維和部隊的行為是由一些暫時性的法庭來討論、判決的。比如獅子山特殊法庭,和國際刑事法庭。但是,在已有的法理學中,並沒有合適地考慮到維和部隊作為戰爭一方的情況。
在處理這種案件時,檢方需要證明Actus reus (即客觀事實),和mens rea(即主觀意圖)。客觀事實沒什麼好爭辯的,但主管意圖的證明卻很困難。根據Pacholska分析,建立非法殺害維和部隊的主觀意圖需要證明兩點:
the intentional directing of such attacks against the personnel or objects involved in a peacekeeping mission, and the knowledge of their protected status.
即刻意對維和任務中的人或物進行攻擊,並且知道他們是受保護的。
可是在實際操作上,殺害維和部隊的人只需要辯解說:我們認為維和部隊當時的行為是好鬥的,所以他們當時是直接參戰方(DPH),也就不具有受保護的地位。
因此,建立主觀意圖將是以後的類似法庭將會遇到的最大困難。
2017年底,在古特雷斯授意下,聯合國發表了一篇名為「Improving Security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ers: We need to change the way we are doing business.」的報告,明確建議維和行動增加武力限度,有效保護維和人員。
但是,就以上談到的幾點,結合聯合國面臨的輿論壓力,我認為目前維和行動的武力限度已經是接近極限了,加大武力使用的情況和尺度可能性不大。
[1] 雖然數據上暫無支撐,我覺得這可能會是一個有趣的小型研究課題
John Karlsrud (2015) The UN at war: examining the consequences of peace-enforcement mandates for the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in the CAR, the DRC and Mali, Third World Quarterly, 36:1, 40-54, DOI: 10.1080/01436597.2015.976016
Magdalena Pacholska, (Il)legality of Killing Peacekeepers: The Crime of Attacking Peacekeepers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Volume 13, Issue 1, March 2015, Pages 43–72, https://doi.org/10.1093/jicj/mqu082
United Nations. (2017). Improving Security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ers: We need to change the way we are doing business.
United Nations. (2017).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atalities. Sources: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 https://peacekeeping.un.org/en/fatalities
再回答一個不太相關的,有的答主指出聯合國網站出現了404。其實這並不是被有意和諧。造成這個的原因應該是聯合國數字平臺近幾年一直在更新優化,由於信息系統的龐大和複雜,導致了新舊更迭中,很多url的指向位置被搬空了,所以會顯示404(即找不到請求的內容)
國防部回應中國軍人在南蘇丹犧牲:立即啟動應急機制
據國防部網站報道,南蘇丹軍隊內訌交火,致一名中國維和人員犧牲,六人受傷。對此中國國防部表示,對上述襲擊深感震驚並予以強烈譴責,中國軍隊立即啟動應急機制。
7月10日,南蘇丹政府軍與反政府軍繼續在首都朱巴交火。當地時間18時39分,我赴南蘇丹維和步兵營1輛裝甲車在聯南蘇團總部營地執行難民營警戒任務時,突遭一發炮彈襲擊,造成中國維和人員1人犧牲、3人重傷、3人輕傷。
中國軍隊對上述襲擊深感震驚並予以強烈譴責,對犧牲人員深感悲痛並深表哀悼,對受傷人員及傷亡人員家屬表示誠摯慰問。
維和部隊不能主動攻擊,只能被動反擊。按照這個思路來說,當維和部隊受到攻擊時,是可以反擊的。當維和部隊的人死亡時,是不能主動尋找報復的,只能給當地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懲治罪犯滴
參考盧安達
人家甚至把維和部隊literally閹了
UN裝聾作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