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協議寫了房子歸女方,但一直未過戶。現在男方過世,房產證還是兩人的名字,第一繼承人繼承人是否能按法定繼承順利房產?

繼承人一直缺少男方照顧撫養的義務,現在還需要履行其男方生前的離婚協議協議中規定給女方房產的義務嗎?

此事件略複雜,不知能否爭取房產的繼承。


您好,對於您的提問,我們信凱律師的回答是:

如果您父母已經根據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即使房產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仍然是您的母親。

您父親去世後,他的繼承人無權繼承該房產。


謝邀:

如果沒有這份關於房屋的處置協議。

房屋所有權應該按照上圖進行分配


如果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那麼情形就會發生變化:

一,如果這份協議出現在法院的離婚判決中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那麼房屋雖未在房管局進行過戶登記,所有權已經發生變更,女方已經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二,如果方雙未通過法院,只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女方並未取得房屋的另外50%的所有權,離婚協議中關於女方取得房屋的約定,視為男方對自己50%所有權向女方的贈與,男方有義務協助女方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男方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男方的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男方的債務——即協助女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綜上,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中關於贈與房屋的協議有瑕疵甚至無效,否則繼承人是無法取得這個房屋的所有權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看離婚怎麼辦的,走的法院,房產確權了,就不是遺產,如果走民政,合同沒公證沒確權,就是遺產。

因為是贈與,沒達到合同生效要件(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動產以交付為要件),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因當事人去世,合同應該取消,所以不涉及債務。


爭取不到,因為房子不是男方的。


不需要,除非你從你父親那繼承一大筆遺產


根據提問的原句,債務不可能憑空消失,所以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針對債務會有處理要求,司法上解釋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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