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果說正義在我身上遲到,我想我會用自己的刀給這個世界一個說法。
威廉·格拉德斯通:「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
我覺得遲到正義能不能被理解,關鍵還是要看,它為什麼遲到。
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有諸多的罪名是存在追訴時效的,簡而言之,就是犯罪人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被追訴那麼法律就不再過問其罪行。比如某人年輕時入室盜竊了現金5000元,被害人報警後警察立案偵查但卻始終找到不線索,既沒有監控攝像可供調取,也沒有目擊者,現場也沒有留下任何頭髮、指紋、足跡之類的痕跡可供調查,因此此案一擱數年,到犯罪分子年過六十時某天突然良心發現想起自己年輕時犯下罪行想在老年時討個心安,前去自首,才發現自己此案早已銷案。
但訴訟時效的制度對於某些嚴重的犯罪缺不適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白銀案。1988年至2002年,犯罪嫌疑人在甘肅省白銀市及內蒙古包頭市連續強姦殘殺女性11人,作案跨度14年,受害人中年齡最小的僅8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一度在當地造成恐慌。該案偵破跨度28年,被稱為「世紀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