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允許,那是否允許人擁有「反悔放棄自由」的自由,或者「反悔對放棄自由的反悔」的自由,又是否允許人擁有「在絕對不可反悔的情況下放棄自己自由的自由」?

若不允許,為什麼?(不從現實角度考慮)



棄權權——就是題目中所描述的那種絕對自由。


這個問題,我以前讀叔本華的時候就考慮過了。

自由就是有得選,不自由就是沒得選。

而在選之前,你還是自由的,

一旦選了,你就失去自由了。

題目里描述的「絕對自由」,就是這種自由:

「選擇前的自由權」——「選擇前的選擇權」,

「可以選擇不選的權利」——「棄權的權利」,

即「棄權權」。

根據前面的論述,因為「棄權權」的存在,我們看起來似乎擁有了放棄自由的自由,但這其實也只是暫時的。


因為,擁有「棄權權」這其實已經是一種「選擇」了,當你還處在第一層「自由」與「選擇」的階段時,這個「棄權權」是還未實現的,它是可以象徵「絕對自由」的,但是,一旦你真的選擇了「棄權」,你就失去了不選擇「棄權」的自由,也就是說,在第二層「自由」與「選擇」上升到第三層「自由」與「選擇」的時候,你選擇了「選擇」「棄權權」,於是,你在這裡,將「絕對自由」的功能性破壞了,「絕對自由」失去了「絕對性」。

簡單說就是:

①在「選與不選」之間,

「棄權」意味著「更高的自由」,

這個時候,「棄權權」實現了「絕對自由」。

②在「選擇棄權」之後,

選了「棄權權」,則失去了「更更高的自由」,

這個時候,「棄權權」違背了「絕對自由」。

其實,①與②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法治精神:

你有權利,主動選擇或者主動棄權,若你放棄主動,不選擇也不棄權,那麼最終你就會被強制性棄權——被動棄權,幫你去選。

而也正是在這樣的邏輯之下,現代法律基本實現了理論上的「絕對自由」。

所以,若要實現題目中的「絕對自由」,我們還需要一個與之類似的規定:「禁止套娃,放棄自由的自由的自由等於放棄自由,即被動放棄自由。」

這也說明,「絕對自由」依然還是「相對的」,必須要有規則去約束,不然這個「絕對自由」毫無意義,會自我崩壞,墮入「虛無主義」。

謝謝閱讀



在當下疫情之下,戴口罩不戴口罩也是人們討論的人的自由的自由之一。


「絕對的自由」之下不可能產生「絕對的不自由」。否則就像是論證用無堅不摧的矛,去戳堅不可摧的盾一樣,自相矛盾。


好問題。

在談「絕對」之前,還是先談談到底什麼是「自由」,然後再將其絕對化不遲。

大體來說,自由分為所謂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兩類,前者認為自由的本質在於行動上不受到他人的阻礙/干涉,後者則認為自由的本質在於讓自己成為行動的真正主人。單純從這樣的形式定義上看,不論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似乎都不會阻止我們將其「絕對化」,也即,至少在原則上應包含「放棄自由」的自由,否則便不夠自由——至少就「放棄自由」這一行動而言,要麼是受到了他人阻礙,要麼喪失了行動主人的地位。

那麼我們可以姑且對「放棄自由」這一行動不設任何限制,看看會發生什麼?結果很直白:等到這一行動完成之後,你的狀態便發生了本質改變,即不自由,不論消極意義還是積極意義上都是如此。那麼一個悖論就此出現了,若是允許人們絕對自由(包含放棄自由的自由),便會因自由行動而導致不自由的狀態。所以,「自由」這個概念本身似乎是內在地不一致的。為了修正這一點,有關自由的政治安排里往往都把「放棄自由」的這一選項從「自由」行動所能允許的範圍中排除出去。但這樣做並非基於自由本身的概念分析,而是為了在實踐上不至於進入死循環。單純從邏輯本身出發,是不應該做出這樣限制的。

但如果不做這樣的限制,則自由本身似乎就成為了一個悖論。確實如此。

然而我們在得到這一悖論性結果的過程中使用了一條未經言明的預設,即「經過自由行動之後人的自由狀態依然可以得到保持」。這似乎是一條顯然正確的預設,但它的正確性卻並非由邏輯自身加以保障的。如果我們能接受另一種邏輯可能性,即「自由行動的結果未必會使人的自由狀態得以保持」,那麼上面的悖論就未必會出現了。然後,這後一種邏輯可能性是否真的成立呢?


謝邀,你已經看破了「自由」的真諦。讓人自由就是讓人成為奴隸,這本就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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