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有經過本人簽字,直接過戶到其他人名下,怎麼辦?
可以起訴撤銷,並向侵權人主張權益
具體是怎麼一回事?
直接報警
請問是什麼情況下過戶的?是要追回嗎
去法院申請查封該處房屋然後起訴。
如果買方是善意第三人,那麼房子就要不回來了,但是可以向擅自賣你房子的人請求賠償。
如果買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則房子還可能要回來
這就涉及一個舉證的問題,誰提出誰舉證,你需要證明買方並非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不是應該報警嗎?本人不到場簽字能過戶房產嗎?不涉及違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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