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產品A在2020.6.10通過第三方電商平台進行銷售,專利B在2020.6.1申請了專利,並在2020.6.20獲得了公告授權。A的銷售者在得知B獲得授權當天就立即下架了A。問題:A在6.10-20這段時間的銷售行為屬於侵權嗎,B的權利人可以讓A的銷售者拿出6.10-20A的銷售所得部分賠償給他嗎?


專利權的生效自授權公告日起算,所以授權公告之前別人的銷售行為不算侵權的,特別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日到授權公告日之前的審查是不公開的,其他人不存在看到專利內容進而生產銷售的可能性。

發明專利因為先公開後審查,所以公開後到授權前的一段時間,專利法採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即專利權人可以要求這段時間的實施行為支付適當的費用。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權前這段時間受保護嗎?_


你的這個問題在實際處理中有一個專門的名詞,叫做專利的臨時保護,臨時保護的效力沒有授權後進行侵權維權的效力那麼強,但可以追溯在發明公開到授權階段的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具體的法律來源可以參考專利法第十三條,在操作上來說,除了要收集對方的侵權證據之外,印象里你還需要在對方侵權時有過告知對方你已經申請專利並且對方可能侵犯你的專利權的通知,在權力的使用上條件比專利權要多。

知乎上有關於臨時保護的很詳細的說明,我在這裡幫您推薦一下:

高沃知識產權:什麼是對於專利的臨時保護??

zhuanlan.zhihu.com圖標

比我說的清楚多了,希望能夠給你幫助哈!


問題一:

從題主描述,不確定A是否覆蓋B記載的技術特徵,不過即便A覆蓋了B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在專利B授權前,銷售A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侵權。

問題二:

不知題主指出的專利B是什麼類型的專利。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13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因此,只有發明專利有臨時保護期,可以在專利授權後,要求侵權人員適當支付在專利公告後至授權期間的使用費。外觀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沒有臨時保護期。

如果是非發明專利,並且想收取一定費用的話,可以有以下方案,供參考。

1、可以與A的銷售者談合作,通過專利授權等方式,變相收取銷售方在6.10-20A銷售獲得的部分利潤。

2、那麼有針對性的銷售A的行為,如果有證據,可以考慮不正當競爭。


可以主張,使用費


可以,專利有臨時保護期。


不侵權,不需要賠償


不是賠償、是合理補償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