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經常被諮詢的一個問題。

關於離婚後,想讓孩子跟自己的姓,怎麼辦?

離婚後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是這樣的: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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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簡直是掩耳盜鈴。為什麼要改姓。改得了姓,改不了血緣關係。只會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斷被人問:「咦,你怎麼跟你媽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如果孩子未成年,離婚後,雙方可以協商更改孩子姓名。但是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孩子姓名。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這事我剛經歷過,需要徵求孩子爸爸的同意,雙方都需要過去,才能改姓。


有什麼好改哦?孩子終將是個獨立的生命,父母是孩子生命里不可改寫的親人,無論誰去定義這個親人是好是壞,都沒有多大意義。最有意義的是,孩子的撫養人給孩子無私的愛,讓孩子成長為一個溫暖正直善良或自己認為好的人~


雙方都同意就行


去派出所戶籍室哪裡問問。


離婚的時候,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啊,放棄撫養權的一方無條件配合另一方改孩子的姓名。離婚離完算了嘛,除了錢啥都不考慮了?


改名需要經過孩子父親的同意


孩子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同樣應該由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異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也就是說,及時離婚後女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改名依然是需要男方同意的。

當然,孩子對自己的命名享有自主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姓名權、名稱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但要更改父母已確定的姓名,應在成年以後,因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屬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對其姓名的命名,應當尊重父母的共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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