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超過一年,一直拖著不辦理,我應該怎麼辦?
18年末,鄰居在晚上破壞我家後門後進入我家打傷我父母,致使父親輕傷一級,現在刑警一直以口供不一致,讓我們隔斷時間就去錄口供(已錄多次)。立案時間都已超過一年多了,我想諮詢下,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做?有什麼辦法督促刑警嗎?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立案了不意味這一定構成犯罪。立案後有幾種結果,一種是經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在案,那就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種是經偵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嫌疑人不在案、超過追訴時效以及其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撤案。
你所描述的情形,已經有輕傷的後果了,犯罪事實已經發生,遲遲不偵查終結的原因,大概率是因為證據還有問題,比如多個人說法不一,無法確定嫌疑人所為,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從你敘述的多次找你錄筆錄也能印證這個猜測。刑事案件是剝奪人自由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的時間比較長也是可能的,耐心等待,如果最終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你還有其他救濟途徑。
公安機關的立案只是因為你舉報的人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否構成犯罪需要足夠的證據。不然不能抓人。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立案以後,要把證據找的特別充分,他才能提請檢察院批捕,起訴。如果他抓的人不能批捕,不能起訴,那就是抓錯了。
所以證據對公安的機關來說至關重要,所以證據出現問題了,案件就很難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