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l)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並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麼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


一般來說,在整個票據生命周期中會有這些:

出票人,收款人,承兌人,保證人,背書人,被背書人,持票人,貼現人,出質人,質權人,委託人,托收人,債務人,債權人。

這其中還有前手,後手的概念。

出票人在票據簽發後,票據經過多次背書轉讓,出票人可能再次持有票據,變成持票人,背書人。

而收款人在拿到承兌後的票據時,身份會變成持票人,如果再背書轉讓,還會再多一個背書人的身份。

如果在票據承兌時,銀行要求出票人提供擔保,這時候就會出現保證人。

如果在票據流轉過程中,持票人需要將票據貼現,這時持票人去申請辦理貼現業務時就變成貼現人,也稱為貼現申請人。

如果持票人不想貼現想將票據質押,那持票人的身份又變為出質人,接收票據質押的銀行稱為質權人,也叫質押行。

紙質票據即將到期時,持票人將票據帶到銀行,委託銀行收款,這時持票人又稱委託人,銀行為托收人,俗稱托收行。對電票來講,沒有委託收款這個環節,也就沒有委託人和托收人。

票據的債務人有第一債務人和第二債務人。第一債務人也稱主債務人,票據承兌後的承兌人即是第一債務人。而出票人,收款人,保證人,其他因票據轉讓的背書人都是從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大概就這這麼多吧!


票面出票人,票面收款人,承兌人,保證人,背書中的各被背書人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

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 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並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2) 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 (3) 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以及背書人和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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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收票人、承兌人。


出票人,收票人,承兌人,出票保證人,承兌保證人,背書保證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貼現人,轉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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