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要陪啊,不然他損失的財產就白損失了嗎?

您可真行


感謝邀請!

既然"拘留一個月」,應該涉及犯罪了,是刑事拘留。因為治安拘留即便涉及多個案由,合併處罰也不能超過20日。

「砸別人的車」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拘留一個月」沒有逮捕,涉及「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名的可能性大。如果損失多於5000元,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大;損失低於5000元也可能刑事拘留轉治安拘留就結案了。

人身罰不能簡單的代替財產罰,更不能代替賠償。何況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性質不同,前者是「強制措施」,後者纔是處罰。無論涉及什麼罪名,給別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而且必須賠償,除非受害人放棄賠償。

遲賠償不如早賠償。早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即使受害人不出具「諒解書」,「積極賠償」的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不主動賠償最後從重處罰不說,受害人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管拘不拘留,砸了就要陪。


問這種問題的人得多缺法律知識啊?!古代講認打還是認罰,但是之所以稱現代法治先進了,原因就在於,你不光得認打,還得認罰!罰,是賠償受害者。打,是懲罰你違法。。。。所以,你覺得你需要賠不?


需要,根據你的描述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達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除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要賠,也該賠!

如果是構成犯罪,無論是故意毀財還是尋釁滋事,拘留一月是不夠的。後面應該還是要移送審查起訴,根據證據情況決定是否判刑。


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這是對行為和損失的雙重評價,作為受害人如果對你提起民事訴訟,基本就是要根據對方財產損失的金額進行賠償。

對方不起訴訴訟是自己權利的放棄,對你來說是幸事。


需要民事賠償


看對方告不告你 告你就要賠


關於拘留和賠償是否並行,侵權給他人造成損失是需要賠償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因此你說的拘留應該是刑事拘留。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綜上,你砸別人車雖然被拘留,還是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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