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對刑法感興趣,沒有惡意。故意殺人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就是不知道情節嚴重怎麼定義,是按殺人數量算,還是按犯罪暴力程度算,例如毆打、虐待或殘忍手段致死。所以就有了1刀和100刀的疑惑。


這問題很有意思,我雖然答案是「不一樣」,

但是今天答這個問題,可能更是有趣。

三天前,我來江蘇出差,一個非涉密的工作,因為比較特殊,這次出來是公檢法一起出來的。

跟我一起出來的,有一個天津某中院的刑事庭的庭長,審判長;有一個某中級的分檢察院的公訴科的主任,還有一名法警。

中院的法警,瞭解一下?

這老哥是負責槍決的…這麼一說大家應該明白了。

於是看到這個話題,今天我們坐車回去,我就問了問審判長。

他告訴我,不一樣。

他並沒有給我講一大堆的刑事理論,他說,實際的案件中,主觀動機還是體現在客觀的表象上,也就是客觀證據。

有的案子,捅了一刀或者數刀,直接捅要害之類的,有時候容易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直接捅大腿後來流血致死,容易被認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這一路上,審判長給我聊了很多案子,作為一個寫小說的…我想說,真的,現實比小說還精彩。

在我國,普通的刑事案件是基層法院一審,但是如果一個案子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就會由中院來一審。所以這邊審的案子,尤其是殺人案之類的,就比較多了。

他給我講了一個例子,如果在深山老林裏,給人卸了一條腿,後來人流血死亡,那麼這個不可能認定故意傷害致死的,因為客觀上,這個被害者幾乎必死,這是沖著殺人去的。

但是如果把人按到醫院手術臺上,卸完腿給止血,後來沒處理好,人流血致死,這種情況就不好說,可能就會認定故意傷害致死,也可能故意殺人罪。

同樣的道理,他說現實中如果案子就是簡簡單單的一刀或者100刀,那就太簡單了。

實際上,有很多案子就是,有三四刀,還都不在要害,但是人死了。

1刀扎胳膊,人死了,定故意傷害致死,這個爭議不大。

一百刀都沒扎要害,人死了,這情況基本上就是故意殺人。

那麼兩刀呢?五刀呢?三十刀呢?

一起案件,絕不會如此簡單的。為什麼我上面的所有的話,都說的是「基本上」,因為,實際上的每個案子,都要分析很多東西。

比如說,一刀捅死人。

百姓聽的是,張三,殺了李四,償命!

法官,看的是:

激情殺人還是預謀殺人?

是否有前期的矛盾?

是否有飲酒吸毒?

張三是否受李四欺壓?

是否還有其他矛盾?

是否圖財?

是否圖色?

是否入室?

是否有防衛?

是否有緊急避險?

張三用的刀哪來的?

是否有過前期搏鬥?

是否有後續的救治?

是否直接襲擊要害?

是否逃跑?

是否掩蓋犯罪事實?

是否自首?

是否坦白?

張三的年齡、智力、盲聾啞情況?

張三和李四什麼關係?

是否賠錢?

是否得到李四家屬的諒解?

最新的法律精神是什麼?

我說的僅僅是一部分。

所以,回到這個問題,捅一百刀那肯定很惡劣了,基本上說明這情況是一定要把後者弄死,不可調和那種,與單純的一刀理論上有區別。

但是也不好說,一刀捅死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有,捅一百刀最終沒有槍斃的也有。

這一路上,學到了很多,果然行萬里路 讀萬卷書~

等以後有機會,給你們講講這個法警老哥的故事。


不一樣。

這個我在知乎上說過很多次了,現在重新說一次:

故意殺人罪的處罰講究的是殺人償命,它不可能也不應當違背這一最基本的樸素價值觀。

所以,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先以基礎的故意殺人事實確定死刑,再綜合評判整個事件中所有與量刑相關的情節,以確定最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者是死緩限制減刑,或者死緩,或者無期。

故意殺人而能夠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要麼是案件的證據存在問題,要麼是殺人動機情有可源,要麼是有其他自首、賠償諒解之類的情節。

但是,故意殺人後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因之一就是「手段殘忍」。手段殘忍比如潑硫酸,斬首,碎屍,之類。而捅一百刀之類,讓人在死之前遭受更多痛苦與折磨的,當然也是手段殘忍的表現之一。

順便一提:作為實務案件,如果真的是捅一百刀把人弄死的,那辯護要點首先就要看殺人動機,通常只有極大仇恨才會促使人這樣殺人,而如果殺人動機有合理的道德原因,也仍然是個從輕情節。


要看具體情況。比如一刀捅心臟死了,跟在心臟上同一個位置捅一百刀,這兩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沒有太大區別,判刑相差不大。如果一百刀是先四肢捅,最後一刀捅心臟上,這個就是手段極其殘忍,可以判死刑立即執行。關於這兩種情況的一個非常典型的反面案例,是葯家鑫案,可以上網看一看。


1刀捅死人一般不會判死刑,100刀必死無疑!

判處死刑的固定用語,一般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故意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

1刀痛死人或者100刀捅死人,如果都是故意殺人罪,那麼犯罪性質都是特別嚴重。

但是,1刀痛死人,一般不屬於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也不屬於犯罪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也不是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不是那麼大,因此,一刀捅死人,很有可能不會判處死刑。

但是,100刀捅死人,就屬於「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故意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死無疑!

我代理過四起一刀捅死人的案件,一個死緩(因為曾經故意傷害被判十五年),兩個無期,一個十五年。

所以說,一刀捅死人一般不會判死刑。


哈哈哈,突然想起老師之前說的一個「段子」,原諒我不厚道地笑了

確切的答案其他回答已經差不多比較清楚了,一般情況是看你捅那一刀時候的主觀動機

我來給大家額外拓展一下思維

某天,老師問:「假如一個人捅了別人100刀,把人捅死了,一定會判死刑嗎?」

同學們一聽事情絕對不簡單,很違背直覺,但答案必定是不一定

老師:「不一定?理由呢?」

有同學說:「可能是正當防衛。」

老師:「正當防衛別人100刀?那個防衛的比犯罪的還可怕。」

同學們陷入了無知的獃滯中

老師說:「當事人未滿14歲,別說捅100刀,捅10000刀也不會判死刑。」

同學一下子豁然開朗

但接著老師又問:「假如一個年齡大於14歲的人,捅別人100刀,也捅死了,一定會判死刑嗎?」

咦,同學們彷彿剛剛走出迷宮,現在又被帶進去了,這次沒人敢說正當防衛了

老師說:「這人是精神病,作案時候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失去理智,故無需對自己捅100刀負刑事責任。」

同學又一下子豁然開朗,臉上露出釋然的笑容

可老師還沒完,拍了拍桌子說:「假如這人年齡大於14歲,精神也正常,現在捅別人100刀,把別人捅死了,一定會判死刑嗎?」

同學們崩潰了,剛剛上揚的嘴角又僵硬在空氣裏,沒人言語

老師淡淡地說:「這人是外交人員,比如其他國家的駐華大使或者其家屬,這種案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適用刑法。」

……

hhh,通過這個案例就是想告訴大家,適用法律是一件嚴肅精密的事情,需要對照大量的條件(主觀客觀),只有全部條件符合某一法條,才能被定為此犯罪,不能光看案件粗略的大概,憑主觀隨便判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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