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把握尺度不一樣,有的地方可以,有的不可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沒有造成事故等加重處罰情節下,判處拘役及罰金。拘役期限為1至6個月。


取決於起訴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這種罪名法官自主把握空間很大,你瞭解的


一定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然而一般情況下不會緩刑。


不同地方,緩刑適用率不一樣,具體標準也略有不同。但只要情節不重,緩刑還是很大希望的。


危險駕駛罪量刑是拘役,情節較輕(酒精含量不高)、主動認罪、沒肇事、積極繳納罰金(體現認罪態度)的話還是有機會判緩的現在還出臺了規定,對於輕微醉駕不採取刑事處罰的,不過實施到哪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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