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親在我初三的時候出車禍去世,有100萬的賠償款,父親在母親去世半年後開始找對象,前後帶回家兩個阿姨,現在想要和後來的這個阿姨結果領證(阿姨有一個親生女兒,但是不怎麼來往),我和姐姐想在父親領證前和父親搞清楚母親死亡賠償款的分配(我現在大二,姐姐工作兩年了,我們詢問時明確表示這個錢父親可以用來養老或者花用,但是不能用在另一個女人身上),但父親一說到這個就大罵我和姐姐只知道錢,說這個錢他買了一套回遷房,但是始終不願意說出房子願意寫誰的名字,並且表示我和姐姐要負責他和這個阿姨兩個人的養老問題,請問我和姐姐要和母親弄清楚母親死亡賠償的事做錯了嗎?是我們不夠相信自己的父親嗎?是我們真的是在父親口中不孝,忤逆嗎?做錯了嗎?


不論你們倆是否成年,都不要認為你們倆能對抗父親,現在,我希望你倆馬上去姥姥家,把老舅請來主持公道。

如果老舅不出面,你們倆年輕人是扛不過父親+後媽給你們扣帽子的,而只有你的親舅舅加入,才會有一個家族站到你們這邊,發動家族力量,無論自己談判還是上法院、仲裁庭都行,幫你們主持公道,在你父親再婚前為你們爭取應當的權益。

母親的死亡賠償款是母親的命,必須用於母親的親生子女纔算告慰母親在天之靈。如果用於給父親娶繼室,娶過來打罵母親的孩子,母親在天之靈會怎麼想?


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彷彿電視劇的劇情,我也講不出個道道。就從法律角度分析看看吧。

你所描述的事情包含多個法律關係在裡面:

一.遺產繼承權。你母親車禍身故一百萬的賠償款屬於遺產,你父親、姐弟三人均為《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時姐弟雖未成年,並不影響繼承。說白了,這事上法庭的話,一百萬的遺產和孳息是三人均分,當然要扣減已經共同使用的部分,比如共同生活的支出等等。

二.房產署名和所有權歸屬。這個問題稍許複雜一些,我只能簡要說說:

①房產系婚前購買,誰買的所有權歸誰

②房產系婚後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

③誰支付的購房款(比如從誰的銀行卡中轉賬支付的)並不改變①和②的認定

三.贍養義務

①姐弟對父親有贍養義務

②父親再婚後,繼母對姐弟起撫養作用的,則你們有贍養她的義務。反之則沒有。


從法律角度而言,提問人錯了。

首先,法律界對於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目前存在爭議。具體要看死亡賠償的原因,比如:針對死者如果存活可能取得的勞動收入;針對死者逝世對親屬構成的精神損失;針對死者逝世發生的搶救、治療、喪葬費用等。如果視為遺產,一般涉及析產訴求;如果不是遺產,一般涉及「不當得利」,即提問中的父親不當佔有屬於死者其他親屬的財物。

其次,不論所謂「100萬元」屬於遺產與否,析產與不當得利之訴,都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是賠付交付或其他權利人知曉支付行為兩年之後,以二者孰晚為準。按照描述,初三到大二早已超過兩年。而且,姐妹二人不存在不知道這100萬元的情況。

所以,這筆錢從法律角度而言,是要不來的。這筆錢如果有剩,且父親沒有遺囑全部留給配偶,姐妹如果在父親身後仍然在世,是可以按遺產法繼承;如果意外身故但有子女,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至於贍養問題,父親再婚配偶的贍養,姐妹倆應該沒有責任,因為不是自己的母親,應該也沒有撫養過自己。

從感情角度來講,我認為提問人也錯了。一般而言,孤寡老人續弦,無非是希望年老有個伴侶,這就是最大的「養老或者花用」。如果老人可以拿這錢買瓜子、花生樂呵,為什麼不能給一個給他快樂、安慰的女人?我當然理解,作為子女,對於一個「外人」進入自己家庭的排斥感。但是,母親逝世的事實已經發生,孤寡老人尋找愛情、尋找伴侶,乃至尋求健康性生活的權利都是合法、合理的,也是他的基本人權。

有些話可能顯得有些標榜道德,但是,如果姐妹倆真的希望父親安度晚年,應該尊重他對自己餘生的選擇與安排,應該在家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讓他盡量有一些寬裕的資金,讓他剩下的日子裡多一些快樂和寬慰。在餘下的日子裡,如果一家人總是繞不開這100萬,恐怕大概率是得不償失的。


趕緊請律師吧,聽上去你老爸已經迷失方向了,按道理你母親的賠償不應全歸你父親


謝邀。

唉,沒孃的孩子哦!

一點沒錯。你們都是大人了,未來還長,眼下也需要支持。

你父親的反應也能理解。

溫柔但堅決的,把錢要過來,立刻馬上。屬於你父親的,也留給他,包括你母親的遺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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