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腦袋真有許多問號。你見過因為婚後出軌坐牢的嗎?至於賠償,那是雙方協商的事,法院也不會受理啊。


你好,男女雙方已經訂婚但是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還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不屬於婚姻法調整的關係。

出軌,一般是指結婚後,一方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在結婚之前,男方與女友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通俗稱為劈腿。

辦理結婚登記後,合法的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方出軌對婚姻關係造成破壞,一般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適當少分。

已經訂婚了,男方劈腿的確不道德,但是還未構成違法,更不構成犯罪。報警,警方一般也不會受理。

至於是否有賠償,女方可以和男方商量,但是法律上沒有關於這種情形賠償的依據。

女方現在更需要考慮的可能是要不要原諒他的劈腿,這婚結還是不結。


您好,首先明確,除非您丈夫與對方領證,那麼可能構成重婚罪,不然是不會坐牢的。其次,如果您確定採取訴訟離婚而非協議離婚的方式的話,您一定要從現在開始注意收集任何相關的證據,以證明您與您配偶感情破裂,一般只有您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那麼法院才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這裡可以協助您收集證據以期在訴訟離婚中爭取更多利益。涉及婚姻隱私的問題,這裡不方便溝通,具體情況建議您通過我的主頁聯繫我詳談,我會儘力幫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來電諮詢是免費的,希望能幫到您。


你想要什麼賠償?出軌行為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都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不會得到任何形式的懲罰,包括經濟上的賠償和拘留坐牢。沒文化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法。


出軌怎麼跟坐牢扯上關係,及時止損把,訂婚算啥,結婚的還離婚呢


出軌嚴格來說不用賠償也不用坐牢。


1、訂婚後,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雙方都是單身的;

2、在戀愛期間,一方出軌的,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沒有法律規定同居期間的出軌問題;

3、既然沒有法律上的規定,那就沒有賠償和所謂的坐牢了。


我們國家的婚姻是以登記作為成立要件,若是你們只是訂婚沒有結婚,男方行為只能受道德約束


不存在賠償。

首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為你們沒有結婚,所以賠償的前提並不存在。

其次,重婚是刑法概念,指的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重婚;或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重婚。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換言之,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刑法制裁。換言之,即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要不與他人登記結婚,同時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上海專業婚姻家事律師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才能給出準確、具體的答覆。


禮金上訂婚不屬已婚吧?領證沒辦酒席也屬於已婚,漂倡不是婚外情是漂而己


只是訂婚,如果有彩禮啥的可能涉及財產返還,除此之外,不要說坐牢,報警都沒人理你


笑死了,知乎層次這麼低了么?我可剛充了會員啊。第一訂婚不是領證,不受法律保護。第二及時婚內出軌,也不至於坐牢。第三建議你舅,把男方暴打一頓,打到重傷那種,然後就有人可以坐牢了。


雙方訂婚後男方出軌並不能要求賠償,除非是雙方結婚之後,女方發現男方出軌,男方與第三者同居的導致婚姻感情破裂,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有權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你現在這個屬於男女朋友雙方的感情糾紛,不是夫妻關係感情糾紛。即使屬於夫妻關係的感情糾紛,男方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沒有法律保護呀!孩子!!!


我知道男方為啥要出軌了


我倒是覺得應該出台這個政策


不會坐牢,可以說報警也沒事,沒有辦法處理,只是從道德進行譴責。至於賠償,法律也沒有確定要求,所以也比較難,因為雙方並未真正結婚,還不是夫妻關係,可以說這是個人生活自由,

鬧,最好在雙方家長都在情況下,男方在有婚約的情況下出軌,女方可以退婚,男方出軌作為退婚理由,不退還彩禮。

注意:雙方未結婚一般要退還彩禮


這種情況,男方無需賠償,男方的以上行為只屬於道德問題,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樣更不承擔刑事責任。


額,直接分手,訂婚有法律效力嗎?!報啥警啊,警察叔叔很忙的好吧


從法律角度來說,男方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包括相關賠償,只有道德層面的譴責之類。但如果男女雙方存在財務、貴重物品等的往來,就需要釐清了:有否借條、協議或銀行走賬之類的證據,有否證人等等。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解決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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