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一個極其極其極其極其巧妙的設計!!!

法考複習的時候,老師的一句話記得特別清楚

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對世界刑法的貢獻。

因為在我國的死緩之前,沒有國家有類似的制度,這是我們國家刑法的首創!

現在國際主流刑法都是走輕刑化、廢死化方向,但是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國內安全形勢並不樂觀,惡性案件仍然時有發生。

但是惡性案件也要區分三六九等,有殺人如麻死不悔改的,有不堪受辱激情殺人的,有誤入歧途回頭是岸的,這些不能簡單的區分為殺與不殺。

死緩就提供了殺與不殺的中間地帶,給確定的死刑帶來了緩衝,給罪大惡極但回頭有岸的人提供了一種解決方式。這既保持了刑法的威懾力,給罪犯頭上懸了一把劍,又體現了國家的仁慈,給罪犯一個保命的機會。


死刑立即執行是留給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人的。

死緩是留給其罪可殺,但其情可憫的人的。

而死緩最現實的意義,就是讓法院在近二十年來能留一個後門,能讓一些案件的嫌疑人能活著等到遲到的正義,畢竟人頭不是韭菜。


正如樓上所說的,死緩制度其實有其現實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對死刑的嚴格限制以及只有對貪污、賄賂罪行極其嚴重才適用的終身監禁,因此緩刑直到現在也是有著現實意義的。

在死刑與無期徒刑間設立一個緩衝帶,這樣有利於法官根據罪犯的罪行嚴重性,作出相應的判決。畢竟有些罪犯,判無期徒刑又輕了,判死刑又重了,因此就可以判死緩。


死緩制度很早就有了,確實是中國對世界法律的貢獻,一個巧妙設計。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司法實際千差萬別。有些人判死刑重了,或雖不重但有其他原因不便殺,或暫無完全把握殺。

死緩制度有它無可替代的優勢,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弊端:

被因西方模式而受益,因中國道路而利益受損的國產西方主義、自由主義、利己主義專業精英利益集團利用,將相當多 本應處以死刑的案件 處以死緩或改判為死緩(包括但遠遠、遠遠不限於孫小果案),利用了死緩制度『死的名義,生的本質』這一特點追求、漸進、實現有利於自己專業利益最大化、階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實踐。

這也正常,有人的地方就有什麼來著?

如果300%的利潤能讓人冒著上絞首架的風險,以 「 學習、借鑒人(西)類(方)先進法制文明 」 的高大上名義並利用死緩制度謀取自己的政治文化利益,唯一的風險就是被自己的敵人識破,不再信任自己罷了。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制度之一。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適用於四種情況: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死緩的意義:再給一次機會。個人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現在能夠真正被採用死刑立即執行的人很少了,除非他真的做了罪不可赦,死有餘辜的事。


我覺得這一張圖就夠了。


國家慎用死刑的一種表現。


給罪犯一次悔改的機會


給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保持對生命的敬畏,即使是犯人也是一條命。

並且緩期兩年內也是要考驗犯人的表現的,如果再犯新罪的話也是可能直接轉為死刑立即執行的。


創立的時候,根本目的是防止大量勞動力人口損失。


1:一些法官拿不準或者有可能改造好的人(法官自由裁量)

2:一些透過死緩逃脫一死的人渣(孫小果更牛逼 直接死刑都逃過去)

我只記住一點 不管任何事 永遠不要做被害人


死緩,不立即執行,首先體現刑法的寬容謙抑,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如果真誠悔過,變成無期徒刑,改造而不是消滅

最後還有的就是,我覺得是特定歷史條件下,有些形象惡劣的案件並不是真正的鐵案,其實還是有一些疑點的。而多年後的事實也確實證明了這一點。所以也算是給以後改正留條路吧


通俗易懂的說:

死緩通常死不了,緩刑到期後,如沒有再發生其他犯罪,一般就改成無期徒刑了,進入徒刑期,剩下的可以減刑等等。

簡而言之,死緩其實是又給了一次保命的機會。死刑立即執行才是「真正的死刑」。


通俗的說就是保命成功


慎殺


減少死刑。


意義是活著,如果不作的話,死緩變無期,無期變有期,然後等待刑滿釋放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也就是說他的罪行雖然達到死刑,但是沒有達到立即執行的程度,緩期兩年之後呢,看是不是認罪悔罪,如果認罪悔罪就沒有必要執行死刑,然後就是改為20年有期徒刑,是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體現。


少殺慎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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