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緩刑執行意義何在?
緩刑是一個極其極其極其極其巧妙的設計!!!
法考複習的時候,老師的一句話記得特別清楚
死緩制度是我國刑法對世界刑法的貢獻。
因為在我國的死緩之前,沒有國家有類似的制度,這是我們國家刑法的首創!
現在國際主流刑法都是走輕刑化、廢死化方向,但是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國內安全形勢並不樂觀,惡性案件仍然時有發生。
但是惡性案件也要區分三六九等,有殺人如麻死不悔改的,有不堪受辱激情殺人的,有誤入歧途回頭是岸的,這些不能簡單的區分為殺與不殺。
死緩就提供了殺與不殺的中間地帶,給確定的死刑帶來了緩衝,給罪大惡極但回頭有岸的人提供了一種解決方式。這既保持了刑法的威懾力,給罪犯頭上懸了一把劍,又體現了國家的仁慈,給罪犯一個保命的機會。
死刑立即執行是留給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人的。
死緩是留給其罪可殺,但其情可憫的人的。
而死緩最現實的意義,就是讓法院在近二十年來能留一個後門,能讓一些案件的嫌疑人能活著等到遲到的正義,畢竟人頭不是韭菜。
正如樓上所說的,死緩制度其實有其現實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對死刑的嚴格限制以及只有對貪污、賄賂罪行極其嚴重才適用的終身監禁,因此緩刑直到現在也是有著現實意義的。
在死刑與無期徒刑間設立一個緩衝帶,這樣有利於法官根據罪犯的罪行嚴重性,作出相應的判決。畢竟有些罪犯,判無期徒刑又輕了,判死刑又重了,因此就可以判死緩。
死緩制度很早就有了,確實是中國對世界法律的貢獻,一個巧妙設計。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司法實際千差萬別。有些人判死刑重了,或雖不重但有其他原因不便殺,或暫無完全把握殺。
死緩制度有它無可替代的優勢,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弊端:
被因西方模式而受益,因中國道路而利益受損的國產西方主義、自由主義、利己主義專業精英利益集團利用,將相當多 本應處以死刑的案件 處以死緩或改判為死緩(包括但遠遠、遠遠不限於孫小果案),利用了死緩制度『死的名義,生的本質』這一特點追求、漸進、實現有利於自己專業利益最大化、階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實踐。
這也正常,有人的地方就有什麼來著?
如果300%的利潤能讓人冒著上絞首架的風險,以 「 學習、借鑒人(西)類(方)先進法制文明 」 的高大上名義並利用死緩制度謀取自己的政治文化利益,唯一的風險就是被自己的敵人識破,不再信任自己罷了。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制度之一。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適用於四種情況: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死緩的意義:再給一次機會。個人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現在能夠真正被採用死刑立即執行的人很少了,除非他真的做了罪不可赦,死有餘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