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去別人家裡買了一個二手柜子,柜子里有2萬元用信封包著。柜子放到車上的時候,朋友應該知道裡面有錢,他把錢放在副駕駛就走了。對方報警了,在半路被警察抓住了。已經定性為臨時起意盜竊罪。請問一下這個到底是什麼罪,會判多久?地點在北京。


對於盜竊,我更傾向於侵佔。

兩者之間的區別就看財物在被你朋友拿走之前,財物是否已經轉移佔有的問題。簡而言之,盜竊是採取主動作為的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位移」到本人佔有。侵佔是將已經「轉移」到本人佔有但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的財物據為己有且拒不歸還的行為。

動產的物權自交付發生轉移。本案中,木櫃在交付給你朋友之後,隨著木櫃所有權的轉移,木櫃內裝有兩萬塊錢的信封也跟隨木櫃所有權的轉移,一併變為你朋友佔有,這種佔有是無權佔有,因為這筆錢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所以,你朋友應當將二萬元錢歸還給所有人。

至於是否構成侵占罪,需要考量兩個因素:一是你朋友是否有拒不歸還的行為,如果在所有人討要後便積極歸還,不構成侵占罪。通俗說法就是,撿到東西不還是犯法的。二是數額達到法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這個數額由當地高級檢法來確定。

最後,侵占罪是絕對自訴案件,應該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的國家公訴。

希望我的解答能給你提供幫助。


已經有兩個回答,一個是說傾向於侵占罪,否定盜竊罪;另一個更牛逼了,說不但無罪,而且還可以要求對方把2萬還給你,因為2萬是你連同柜子一起買的,哈哈。把題主高興壞了,連忙追問對方是不是律師,對方答曰是,但不會接這種小案子。

好吧,該我說說了。

首先肯定兩個答案的部分內容,但又否定他們的其餘內容。

其實題主最怕的不利結果,就是被公安機關以盜竊罪偵查起訴。但如第一個答案已經闡述了,本案不符合盜竊罪,比較符合侵占罪,我表示認可。

看法條比較:

主要是題主朋友獲得2萬的方式並非主動盜得,而是他人的遺忘物,一般立案標準是1萬元,所以更符合侵占罪的要件。

但同時又應該是無罪的,因為根據題主的描述,並沒有朋友拒不歸還的情節,只是賣家發現之後直接報警,警方攔下了朋友找回來錢的,所以沒有拒不歸還的情節。除非題主沒有描述這個情節。

所以,最終答案是,無罪。

相信在公安局的法制科就能給出正確的審批意見。

至於第二個答案說不但無罪,還有可能把2萬元追討回來,這個我就呵呵了。

嚴謹一點說,理論也不是沒有可能,但現實中卻是絕無可能。

返還2萬的依據是什麼?這位律師也說了,因為題主朋友購買的。那購買本身是什麼?是一個買賣合同,也就是合同糾紛。請問題主在買這個二手柜子的時候簽過合同嗎?是否簽訂了類似這樣的內容「甲乙以x元購買該柜子,成交后里面所有的東西都歸買方所有」?顯然是極其不可能的有合同的,即使萬幸簽了合同,也絕難出現這樣的表述。

現實中,簽這樣的合同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本案中絕難例外。

題主如果想試,對方絕不會同意還給你2萬的,那題主只能去法院起訴了,要求賣家履行買賣合同,把2萬元還給題主,賣家肯定會說,2萬元現金是遺忘物,不含在那筆交易中。

你猜法官會怎麼判?那就看是否有合同嘍,沒有,或者雖有合同,但沒有上面那樣的約定。那就只能依據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一)了,依據交易習慣和生活常識來判斷合同的內容。任何一個正常的法官,都不可能認為,柜子里信封裝的2萬元一併賣給題主,會是賣方的真實意圖。這樣顯然是違背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的,所以,絕不會有法官支持你的。

現在明白了吧。


我覺得罪壞的結果是構成侵占罪,賣柜子的時候遺忘了裡面還有兩萬塊。發現後雙方也沒有溝通,買柜子的並沒說不還,這是題主已經說清楚的。要經過溝通拒絕還錢才構成侵占罪,也就是還有無罪的可能。這事兒看自己的口供說清楚沒有。還是請個刑事案件的律師吧!


如你描述的情況全部所實,你不但沒有罪,而且可以要求把那二萬元錢還給你。因為那錢是你連柜子一起買來的。那錢根本就不是你偷來的。

請一個好律師吧!沒有事的事啦!


謝邀。

您好,依據您敘述的情況,柜子里的錢在被害人家裡時仍屬於對方所有及佔有,您的朋友主觀上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客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竊取行為,使被害人失去對現金的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該行為構成盜竊罪。

關於量刑幅度,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至3千元以上。您朋友盜竊兩萬元屬於「數額較大」情形,應當被判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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