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判定我全責,經過協商後雙方已經兩清給完錢了,但是事故發生一年半後又要求賠償,該不該給?
在2018年11月14日,與一女騎車發生碰撞,經交警判定是我全責,對方好像是牙齒的神經問題,後來陸續賠償近三萬元後,協商雙方兩清,對方答應是最後一次要錢,但這幾天又來到我家要求再賠付近一萬六千元,對方說是因為什麼吃的不香又做了根管治療,對方說希望不走法律程序直接要我們家給錢,並來到我家擾亂我家日常生活,但是原來是已經協商好的兩清,我當時出事時還是未成年人,爸媽倆人都是拿著最低工資每月只有兩千多,攢錢很不容易的,所以這一萬六到底該不該給,如果走法律程序法院該判誰贏?請各位大佬解答一下,求求了。
走法律程序是個很好的辦法,我出過一次人傷事故,是主動要求對方起訴我的。
留有交給對方錢和協議的證據。要求對方起訴即可。
不理會。等判決
不用理會。等對方走法律途徑。
走法律程序吧。
了解之後就可以不理會了,真覺得自己是有理的知道去訴訟。純屬無理取鬧的鬧幾次沒撈到錢就消停了
既然已經協商一次性處理,就不用再機會她了,讓她起訴就行,這個錢一般是不需要再賠償了。
對方看你太軟弱了
謝邀!這種事直接找律師跟她們談吧。如果談不攏就先去起訴或者自訴,爭取主動權。
給她們的錢留有證據嗎?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