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早上遲到的人較多,老師便規定了,過了七點半之後到的人都要罰款20,規則實行之後漸漸的杜絕那種現象,但是有許多人都在反對這條規則,這條規則應該被反對嗎?


這種情況,該做的是先照規則執行,因為你違規遭罰。按時上課本就是應該的,不要一天到晚整些法度合不合理什麼的來爭取一些為了完全合理而合理的東西,對於這個社會和當事人都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如版主這種舉旗式的思路意識,顯得版主有些廢柴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老師(學校)沒有罰錢的權力。從題主的描述來看,這條規則用來治理「遲到現象」很有效果。

假如有律師告訴你,如果你去上告,這個老師很有可能被辭退。請問你會選擇去上告嗎?

問題就在於現實是複雜的,並不是只有一個維度。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認為老師有罰錢的權力;但如果我的孩子在那個班級,我還是會支持老師的行為。不過我會問一下這個老師,罰的錢歸誰、用於何處?如果是充當班費,那我就一點意見都沒有了。


民主的管理中,規則的制定應該是在大家不反對的情況下生效。

班級這個規則,老師規定的,生效了,也起作用了,但是大家不服,這說明這條規則治標 不治本。

不遲到,是一個人素質的最基本體現。本應不用督促和靠懲戒提升的。

特殊情況偶爾的遲到確實避免不了,但是賴床那幾分鐘偏偏踩點出門,遇到一點情況就遲到了。還是自己準備不充分,時間觀念不足造成的。

因此,理想狀態是,不遲到,所以根本沒有罰錢的必要。但是遲到的人,沒認識到自己的問題,還在這裡反對制度,就是活該被壓迫了。

這種沒認識到問題根本的反對不民主制度,是不可取的。

但是老師這邊,制定了規則之後,做好正向的引導和提升大家的時間觀念,才是更重要的。


如果是違反行政規章是可能因為被行政處罰而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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